35大狀涉直接收612基金款項 大律師公會促解釋

警方國安處早前拘捕5名「612人道支援基金」信託人,指他們涉違《港區國安法》,並發現有律師與大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時,涉嫌作出專業失當行為,向律師會和大律師公會投訴。據悉,大律師公會上周向約35名大律師發信,指令各人在指定限期內以書面解釋為何在代表反修訂逃犯條例案中被告時,直接收取「612基金」發出的支票或現金,而非經由律師事務所收取,一旦涉違反公會的「行為守則」,大律師公會執委會會將投訴轉介大律師紀律審裁組進行研訊。倘若相關大律師被裁定為專業失當,大律師紀律審裁組有權頒布紀律處分,包括罰款、暫時吊銷或正式取消執業資格。

大律師公會發信促35名年輕大狀解釋,為何在代表一批反修例案件的被告時,繞過律師行直接從「612人道支援基金」收取簽發的支票。
大律師公會發信促35名年輕大狀解釋,為何在代表一批反修例案件的被告時,繞過律師行直接從「612人道支援基金」收取簽發的支票。

消息稱,大律師公會於6月27日開始陸續致函約35名年輕大狀,各人私人執業年資均在5年以下,指他們分別於2019年至去年期間,分別代表一批在裁判法院或區域法院的反修例案件的被告等,但他們最終收取聘金,卻是繞過律師行直接從「612人道支援基金」收取簽發的支票,部分聲稱「義務」的大律師以日薪3000至6000元不等作收費。

信中內容直接列出相關大律師於何年何月何日,在哪個裁判法院處理涉及的反修例示威案時,曾繞過延聘的律師事務所,直接收取大律師「612基金」簽發的支票酬金,直指相關大律師涉觸犯大律師公會「行為守則」第7.8(b)條(即規管大律師的收費指引),以及促使受託委的律師也違反律師執業規則第5D條。

本港所有私人執業的大律師均受《行為守則》(Bar Code)規管。《行為守則》列明規管大律師職責和行為的原則。如有大律師違反《行為守則》,大律師公會執委會會轉介投訴予大律師紀律審裁組進行研訊。紀律審裁組運作獨立,成員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倘若該名大律師被裁定為專業失當,大律師紀律審裁組有權頒布紀律處分,包括罰款、暫時吊銷或正式取消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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