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立法會通過修改《國歌法》 最高判囚三年

澳門通過修改《國歌法》,規定須在主要官方場合奏唱國歌。(中新社)
澳門通過修改《國歌法》,規定須在主要官方場合奏唱國歌。(中新社)

澳門立法會昨日以27票贊成、2票反對及2票棄權的大比數,細則性通過《修改〈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

經修訂後的法案,規定須在主要官方場合奏唱國歌;澳門特區政府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開展國歌宣傳工作,以及將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若篡改國歌歌詞或歌曲,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三年,或罰款二千至一萬元澳門幣。法例於公布翌日起生效。

至於本港《國歌法條例草案》,立法會周三就草案進行首讀及二讀,預料相關法案委員會將在2個月內成立,3個月內應可完成審議,交回大會完成其餘立法程序。政府有意在7月休會前完成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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