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紀大案】(1)35+顛覆政權案 裁決確立顛覆罪原則 李家超:顯示危害國安風險真實存在

《港區國安法》立法至今近四年,仍不時聽到有批評者攻擊其條文模糊、定義過闊,但隨着越來越多國安案件審結,法庭裁決就條文的定義及原則等作出了裁定,亦確立了實際的犯罪行為。
近日法庭就35+顛覆政權案作出裁決,裁定立法會議員以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作手段,迫使特首回應訴求的行為屬非法,最終嚴重干擾政府施政,構成了顛覆政權罪。
與此同時,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控方終於在聆訊第90天後宣布舉證完畢,法庭擇日處理辯方提出的毋須答辯申請,屆時相信亦會處理黎智英所面對的3項《港區國安法》控罪,當中的控罪元素、犯罪意圖等法律問題。

文:本刊記者

特首李家超表示,35+顛覆政權案的裁決,顯示危害國安風險真實存在。
特首李家超表示,35+顛覆政權案的裁決,顯示危害國安風險真實存在。

在35+顛覆政權案裁決後,特首李家超提到,顛覆罪中三個原則得以確立:第一,控罪所指的非法手段不限於使用武力等方式,亦包括違反《基本法》的濫權行為;第二,立法會議員若非根據《預算案》或公共開支議案的利弊,作出審核及投票決定,便屬違反《基本法》憲制責任的濫權行為;第三,嚴重干擾、阻撓、破壞政府履行職能,足以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他認為裁決顯示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真實存在,要小心有人騎劫議題,借題發揮去「搞事」,破壞香港的穩定和國家安全。

有批評法庭未清楚解釋「非法手段」定義

法庭裁定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屬非法手段。
法庭裁定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屬非法手段。

雖然,坊間對裁決亦有不少不同觀點,例如批評未有清楚解釋「非法手段」定義,以及將《基本法》下的「否決權」機制,視為干預政府職能。但事實上,法庭在超過300頁長的裁決中,已詳細闡述了達致上述結論的理據。

其中《港區國安法》第22條「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中,何謂「其他非法手段」,在各被告聯合結案陳詞中亦已提出。辯方力陳「其他非法手段」應僅限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而且必須是刑事罪行,否則或會令「其他非法手段」的定義變得過闊。

法庭已引用法律原則解釋條文

戴耀廷被裁定是35+初選顛覆政權計劃的主推手,法庭將於7月底處理其求情。
戴耀廷被裁定是35+初選顛覆政權計劃的主推手,法庭將於7月底處理其求情。

法庭就按照英國案例Rands v. Oldroyd,以及終審法院「莊豐源案」和「黎智英保釋案」案例的指引,引用了寬免意圖定律(Mischief Rule)這個法律原則,將《港區國安法》的立法背景及目的考慮在內,去裁斷「其他非法手段」的定義。基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立法前的說明,制定《港區國安法》是為防範及制止任何危害國家主權安全、挑戰中央權力及《基本法》權威等活動,法庭認為「任何」一詞應該並非單單涵蓋武力或威嚇使用武力的活動,否則便會有違《港區國安法》的立法目的。

但法庭強調,要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告所採取的手段必須是「非法的」,而且被告在採取該「非法手段」時,必須具有要顛覆國家政權的意圖,代表控方要證案的門檻更高。

防範癱瘓政府管治和立法會運作

35+顛覆政權案牽涉多達47名被告,其中45人被定罪候判。
35+顛覆政權案牽涉多達47名被告,其中45人被定罪候判。

因此法庭接着便須處理,案中被告協議用「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去迫使政府回應訴求,是否構成「非法手段」?而他們這樣做又是否具顛覆國家政權的意圖?

法庭認為,《港區國安法》其中一個立法目的是為防範癱瘓政府管治和立法會運作,條文所針對的應當是會導致這個情況的任何非法手段。按整套《港區國安法》的一致解釋,當中應包括違憲、違法,甚至是不依既定程序等非法行為,並不限於刑事罪行。事實上,在《港區國安法》第22條條文中,亦故意不使用「犯罪手段」這些字眼。

無差別否決議案違反《基本法》

另一方面,《基本法》規定,立法會議員須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亦有憲制責任要依據《財政預算案》的利弊作審核及通過。因此,不予區別地否決政府提出的《預算案》,迫致政府回應訴求,實屬有意圖破壞政府及特首的權力及權威,亦屬違反《基本法》。

至於何謂「國家政權」?法庭亦有詳細解釋其分析結果。由於《港區國安法》中並無列出這個詞語的具體定義,法庭便按照終審庭於「黎智英保釋案」中的裁定,在本地法律中尋求「銜接、兼容和互補」之處,並參考《香港法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中的定義,得出結論是:「國家政權」是香港特區政府的不同組織及職能。

嚴重干擾政府職能達致顛覆

35+顛覆政權案判詞長逾300頁。
35+顛覆政權案判詞長逾300頁。

惟法庭強調要達致「顛覆」,第22條條文中亦有指明是要達到「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區政府依法履行職能」的程度。法庭認為,「35+」計劃目的是要迫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其最終結果包括立法會解散及特首下台,屆時雖然可採取短期撥款等臨時措施,但該屆政府的政策必然會受到嚴重阻礙,政府及特首的權力、權威亦會大大受損,就會出現如區諾軒作供時所說:「造成香港的憲制危機。」

對於辯方陳詞時指,控方須證明被告案發時是知道「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這手段屬非法,故他們能夠以「被戴耀廷誤導」作為辯護理由。但法庭認為,第22條條文中「非法」一詞,應當是形容被告的犯罪行為而非犯罪意圖,否則被告便可用「對法律無知」作為辯解,亦不符《港區國安法》的立法目的。

戴耀廷等已認罪組織者先求情

無論如何,包括戴耀廷、區諾軒等組織者在內的多名被告均已承認控罪,在裁決之後,法庭會分批聽取各定罪被告的求情陳詞,最終一併判刑。法庭首先處理的被告分別為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及吳政亨,聆訊將於6月25日進行,預計需時3天。餘下的40名被告,則會按其初選時參選的選區分批處理(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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