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故事】(2)「捲土重來」司法覆核 郭卓堅只需要1,045元

  郭卓堅得悉勝訴後,乘搭的士到高院門外高舉「勝利」手勢,更揶揄政府「今次輸得相當、相當之慘。如果她上訴,一樣會輸給我」。他稱司法覆核「是國家和《基本法》賦予港人的權利」,否認濫用。但不少人質疑,郭卓堅因拖欠政府巨額訴訟費而破產,為何仍可提出司法覆核「阻住地球轉」。

郭卓堅接受本刊訪問時聲言,歷年來數十次提出司法覆核,都是為了公眾利益,而不是為自己。
郭卓堅接受本刊訪問時聲言,歷年來數十次提出司法覆核,都是為了公眾利益,而不是為自己。

司法覆核機制來自普通法傳統,被視為維護法治的重要一環,市民可藉着司法程序尋求法庭的濟助,以確保行政機關制訂政策、法例及行使公權力時根據法律行事,並受到適度的監察。

《基本法》第35條亦有列明,香港居民有權對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退休裁判官黃汝榮指出,任何市民若認為因政府不依足程序作決定而受影響,並且牽涉公眾利益,都有權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該決定。

按照司法覆核的程序,申請人須先向法院取得司法覆核申請的許可。案件不單須屬「合理爭辯的申索」,而且須有實際勝訴的機會,才會獲得法院受理。

即使是已被頒令破產的郭卓堅,按例仍有權入稟提出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事實上,郭卓堅雖背負着破產令,但仍有不斷入稟提出司法覆核,他只需要從生活費中「慳」出1045元,便足以支付入稟的費用。而雖然他申請法律援助一度被拒,但經上訴後獲批法援進行今次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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