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策困局】(2)調節房屋供求 租務管制百年爭議

本港實施租務管制有近百年歷史,始於1921年制定的《租務條例》,保障租客免受無理加租和任意迫遷,至2004年7月全面撤銷。期間政府強調租管僅屬短期措施,目的是在香港租住單位嚴重短缺時,用以應對租金水平異常飆升情況,並打算在房屋供求情況達到合理均衡時撤銷。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在去年施政報告公布前,已促請政府重推租務管制。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在去年施政報告公布前,已促請政府重推租務管制。

政府1921年制定《租務條例》,其後透過修訂或制定各項相關條例實施兩種形式的租務管制,分別是「租金管制」和「租住權保障」。其中於1947年制定《業主與租客條例》,保障住在戰前住宅樓宇的租客免被迫遷和加租;1963年又制定《加租(住宅樓宇)管制條例》,將當時的戰後住宅樓宇租金升幅限制於每兩年10%,是首次就這類樓宇的業主租客關係訂立全面法例。

2004年相關條例全部撤銷

大部分「劏房」戶共用一個電錶計算電費。
大部分「劏房」戶共用一個電錶計算電費。

1973年,當時港府將有關業主與租客事宜的法例整合成新法例《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訂定租金調控機制。至1980年代初,政府成立檢討委員會檢討條例,就租務管制法例的不同方面提出建議,包括建議政府在情況容許下,應設法加快撤銷租金管制。及至1998年12月,租金管制相關措施全面撤銷。

餘下的租住權保障部分,政府在2003年1月,就應否及如何撤銷條例中有關租住權保障的條文進行公眾諮詢,包括現有租客可以市值租金優先續租。在考慮公眾意見後,政府在2003年6月11日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以撤銷租住權保障,草案於2004年6月30日獲得通過,租住權保障亦於同年7月9日撤銷。

34806

相關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