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網漏洞】(2)拘捕人數與案件不成比例 定罪標準嚴苛警束手無策

警方針對網上罪案,一直都有跟進和拘捕行動,例如在7月2日,便曾於港九新界採取拘捕行動,拘捕9名懷疑在網上公開警務人員及家人資料,或宣稱進行破壞行為的人。他們涉嫌「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刑事毀壞」、「威脅會摧毀或損壞財產」及「刑事恐嚇」等罪名。

「網上世界並非無法可依,現實世界可用的法例於網上亦適用。」警方每次披露網絡罪行案件時,幾乎都會說這番話告誡市民,但警方作出拘捕的和網上犯罪的比例,亦不成正比。以起底為例,警方7月初拘捕9人後,起底情況仍然持續,而且連示威者一方也被起底。

律師:香港不能單單以言入罪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早前表示,私隱專員公署由6月起接獲約1,100宗個案,早期個案多數涉及警務人員及其家屬資料,但及後非警務人員的個案比例亦有上升,示威者、官員和議員等都被起底,無一倖免。

「喺法律層面,除咗私隱方面外,警方可以做的其實不多。」法律界人士伍毅文說。在網上發表燒山炸大廈等言論,表面看來像塔利班,但「香港係一個有言論自由的地方,不能以言入罪嘅。要構成犯罪,還需要有其他實質證據,支持這個人會將言論付諸實行。」伍以燒山一事為例,即使有人宣稱燒山,而最後真的有人在郊野公園縱火,都不能證明兩者有關,警察搜證要找到工具、行動記錄,如地圖、或者乘搭交通工具等記錄。

伍毅文指,香港不能單單以言入罪。
伍毅文指,香港不能單單以言入罪。

破案三部曲:拘捕、電話紀錄、搜屋

伍毅文認為,最有機會成功拘捕檢控的,是起底罪行,其中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條的「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罪最可能告得入,該罪最高刑罰為罰款100萬及入獄5年。

「咁當然可能要犯人經常做,牽涉好大筆錢先會判咁重,但咁嘅罰則都反映罪行都係嚴重嘅,因為受害人嘅心理會為此而受到傷害。」

雖說網上犯罪有法可依,但目前的問題是,要在網上找到犯罪嫌疑人都已經十分困難,更遑論搜證。伍毅文估計,其中一個拘捕網上罪案疑人的方法,是在示威現場拘捕示威者,然後獲取其個人通訊記錄,例如手提電話上網記錄,甚至是搜查疑犯住所檢走電腦調查,才有可能「揭發」網絡罪行,單靠網上技術找到疑犯的機會不大。

「所以好多示威者被捕後會高叫自己名字等資料,讓其他人幫忙找其家人和律師協助,但其實更有可能係叫其他人毁滅證據。」伍毅文說,被制服後高叫自己名字並沒有犯法,但如果有人不適當地追問疑犯名字,就有可能構成阻差辦公。

18559

相關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