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顛覆政權案 45人罪成候判
《港區國安法》頒布以來最受矚目的兩宗國安大案,近期都有階段性進展,其中「35+顛覆政權案」45人罪成候判,引起西方政客反響,詆毀香港人權自由狀況,攻擊「一國兩制」,干預特區正當司法,甚至揚言實施新的制裁;而「黎智英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中,控方接連多日播放黎智英的訪談節目,反映他一再呼籲時任美國總統特朗普制裁中國。
文:本刊記者
2020年7月,本港反對派舉辦35+非法初選,超過61萬人投票。其後,47名組織者和參與者被起訴,涉串謀參與謀劃,若在原定該年舉行的立法會選舉中當選,並取得立法會過半議席、即至少35席後,不論政府提出任何財政預算案或公共開支,均會無差別否決,意圖迫使時任特首回應「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的要求;假如特首拒絕回應,將會被迫按照《基本法》解散立法會,並最終辭職。一旦成事,政府運作將會癱瘓、香港政局不穩,特區政府勢必出現憲制危機。
上述47名被告之中,16名被告不認罪受審,當中14人包括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和余慧明上月(5月)30日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立,俱還押候判,案件暫押後至6月25日處理求情。
其餘兩人即劉偉聰和李予信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隨即引用新修訂的《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D條,表示擬就劉偉聰和李予信的無罪裁決上訴。法庭應控方要求,下令劉和李繼續遵守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港。
判詞:「主腦」戴耀廷終極目的 利用「否決權」觸發憲政危機
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和陳仲衡頒布的英文判詞超過300頁紙,裁定了戴耀廷是35+計劃的「主腦」及主要推手,35+的構想源自戴耀廷,自2019年12月起他在報章和社交平台發文提倡要藉35+取得「大殺傷力憲制武器」,藉着立法會過半數否決預算案,迫使特首對「五大訴求」讓步等等,其中「五大訴求」本身就包括要求特首下台。
其後,戴耀廷舉辦非法初選,並在不同的協調會議上反覆闡述其終極目標,推動參加者同意運用所謂的「否決權」。法庭裁決時表明,立法會議員集體肩負憲制責任,需據預算案利弊作審核和通過,不應「自動及機械式地」下決定,因此蓄意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明顯違反《基本法》下的議員職權;若議員藉此迫政府回應「五大訴求」,亦違反擁護《基本法》的規定,構成濫權。
法庭考慮過由戴耀廷製備的協調機制協議、多場記者會各人發言等證據,肯定由協調會議結束直至2020年6月非法初選提名期完結,運用「否決權」是絕大部分參選人已達成的共識。
法庭認為,實際上各人提倡的「五大訴求‧缺一不可」是不可能的追求,所謂運用「否決權」純粹只是手段,而戴耀廷的終極目的,正是藉運用「否決權」兩次否決預算案,令特首別無選擇而須按《基本法》辭職。這與戴耀廷推想的「攬炒十步曲」之中直至特首下台的一步相符,而「35+」為第一步,並非如辯方所說的「空想」。
即使立法會首次否決預算案後,特首獲批臨時短期撥款,亦意味政府執行任何政策勢必煞停,釀成憲制危機。
共識無差別否決預算案 裁定當中14名被告罪成
法庭繼而就各被告的言行逐一分析,指當中14人知悉、認同並參與35+及「無差別否決」計劃,並且懷有顛覆政權的意圖,裁定他們罪成。
當中,法庭裁定民主黨的時任立法會議員黃碧雲和林卓廷,其立場與該黨時任主席胡志偉承諾運用「否決權」的立場一致。對於時任公民黨執委的鄭達鴻,則不可能違背時任黨魁楊岳橋堅持否決的「莊嚴承諾」。而已有多次否決過預算案經驗的社民連「長毛」梁國雄,亦有持續於政綱、文宣、Facebook表達支持35+,具顛覆意圖。
法庭又指,公民黨、民主黨、社民連對「35+」都曾「轉軚」,最終改為支持運用「否決權」。而案中多名被告本身屬資深立法會議員或區議員,他們必然明知特首不會同意「五大訴求」,若35+達成,當選的議員將會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最終結果是導致特首下台。
法官:「抗爭派」被告政見激進 參選只為推翻政府
此外,法庭亦有評論部分「素人」的主張。例如網媒「立場新聞」前記者何桂藍聲言,參與35+是希望將現行政治架構和制度「連根拔起」、藉「破局」打破政權訂立的規矩、觸發憲制危機,法庭直指她是最激進的初選參與者之一,其倡議相當於戴耀廷所提倡的。
另一名「抗爭派」鄒家成有份發起「墨落無悔」聲明、要求非法初選參與者聯署承諾運用「否決權」;法官指他立場激進,一旦當選後無疑會用盡所有方法對抗政府。而自稱創業家的彭卓棋,曾大肆批評共產黨,他辯稱純粹選舉語言,法庭指他投機取巧,難以相信其證供。
至於被指是戴耀廷支持者的吳政亨(筆名李伯盧),並無參加非法初選,但曾自發「三投三不投」聯署,期望驅逐不遵守協議的參選者。法官指他與戴耀廷溝通頻密,並表示願意全力協助對方實踐35+計劃。
劉偉聰、李予信脫罪 法官不能肯定有顛覆意圖
本案同時是首次有《國安法》案件被告脫罪,當中包括時任深水埗區議員、大律師劉偉聰。法官形容劉是個有點自負的人,但他從沒有公開提及否決預算案,故不能肯定他是否支持「無差別否決」,對於他是否有意圖犯案存疑。
至於另一脫罪被告李予信是公民黨時任區議員,他自辯稱自己只是該黨基層,不清楚黨領導對於初選的內部討論,而當公民黨簽署「墨落無悔」時,他仍未獲准代表公民黨參選,法官不能肯定他是否認同該聲明內容。
31人經已認罪 顛覆國家政權罪可判終身監禁
其餘31名被告已認罪包括同被列為非法初選組織者的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非法初選參與者如袁嘉蔚、梁晃維、徐子見、岑子杰、毛孟靜、馮達浚、劉澤鋒、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朱凱廸、張可森、黃子悅、伍健偉、尹兆堅、郭家麒、吳敏兒、譚凱邦、劉頴匡、楊岳橋、范國威、呂智恆、林景楠、岑敖暉和王百羽。大部分被告已還押超過3年,目前正等候判刑,當中只有呂智恆及林景楠獲保釋。而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林景楠先後以控方證人身份出庭作供。
根據《國安法》第22條,違反顛覆國家政權罪,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者可判囚10年以上或終身監禁,積極參與者可判囚3至10年,其他參加者則可判囚3年以下。而根據第33條,若被告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且如實供述罪行,或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法庭可考慮減刑至低於上述量刑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