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子找數】(2)陳淑莊邵家臻 下屆不得參選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39(1)(e)條,因干犯罪行而被判處為期超逾3個月監禁,不論是否獲得緩刑,5年內不得參加立法會選舉。換言之,陳淑莊將與正在服刑的邵家臻同一命運,下屆立法會選舉,二人不得參選。

邵家臻(右一)及陳淑莊(右二)下屆均不得競逐立法會選舉。
邵家臻(右一)及陳淑莊(右二)下屆均不得競逐立法會選舉。

此外,根據《基本法》第79條(6)規定,議員涉刑事罪行被判監禁1個月或以上,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便可解除職務,立法會主席即可宣告其喪失議員資格。

建制派或可引用《基本法》第79條(2),以議員未得到立法會主席同意,連續3個月不出席會議而無合理解釋者,去挑戰他們「保住」議席的合理性。

陳淑莊與邵家臻的專業資格,亦可能面臨挑戰,本身是大律師的陳淑莊干犯刑事罪並罪成,大律師公會或展開聆訊,可決定進行處分,最嚴重甚至永久除牌。至於邵家臻,其社工資格也因為判刑而受到紀律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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