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災難】陸恭蕙推私人草案 《保護海港條例》回歸前通過
1997年6月香港回歸前,《保護海港條例》由當時的民主派立法局議員、保護海港協會副主席陸恭蕙,以私人草案形式提出,並獲立法局以大比數通過。
條例旨在設定不准在海港內進行填海工程的推定,以達致保護和保存海港的目的。1999年《保護海港(修訂)條例》通過,擴展了有關海港所涵蓋的地理範圍,由維多利亞港擴大至整個維港。
不准在海港內進行填海工程的推定主要有兩點:
1. 海港須作為香港人的特別公有資產和天然財產而受到保護和保存,而為此目的,現設定一個不准許進行海港填海工程的推定。
2. 所有公職人員和公共機構在行使任何歸屬他們的權力時,須顧及第(1)款所述的原則以作為指引。
香港首次引用《保護海港條例》是保護海港協會於2003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挑戰中環灣仔繞道工程要大規模填海,最終灣仔填海計劃第2期工程批准被迫取消,法官在判詞中明確指出,除非有凌駕性的公眾需要才可以填海,政府亦須諮詢公眾。
法官並且指出有關填海計劃必須附合3個條件測試:「有迫切性、具充分理由及有即時需要」 、「沒有其他切實可行的選擇」及「對海港造成的損害減至最少」,才可推翻不准許進行填海的推定。裁決亦同時影響了之後的《啟德發展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