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專訪】(4)先妥協再撤回 23條立法拖足23年

根據《基本法》第2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行為;禁止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惟香港自1997年回歸至今,仍未就23條立法。特區政府2002年曾推動過,惟社會有強烈反對聲音,更引發2003年7月1日,反對派聲稱的超過50萬人上街,政府最終撤回草案。

2003年廿三條立法因50萬人遊行撤回。
2003年廿三條立法因50萬人遊行撤回。

2002年錢其琛表明中央期望

香港回歸初期並未有計劃就23條立法,至2002年時任國務院副總理錢其琛表示,中央希望香港盡快落實23條立法。同年9月,港府頒布《實施基本法第23條諮詢文件》,建議以一條草案一次過修改《刑事罪行條例》、《官方機密條例》及《社團條例》,並訂立7宗罪。

港府同時建議,凡香港社團組織,若從屬內地因「危害國家安全」而被內地當局取締的組織或團體,保安局局長如相信其危害國家安全就有權禁制,與該香港組織有聯繫的組織亦可被禁止活動。警方執行有關23條法例職務時,可在沒有法庭頒令下破門入屋拘捕搜查。此外,如未經授權披露有關中港關係的機密文件亦屬犯罪,且不得以公眾利益或消息已在公開渠道可得為由辯護。

政府有關建議引起反對派憂慮,法律界要求政府以「白紙草案」作為諮詢基礎,但政府未有接納,並在03年2月將《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刊憲,同月提交立法會首讀,正式展開立法程序。

隨着反對聲音愈來愈強烈,民間人權陣線發起7月1日大遊行,目標就是反對23條立法,主辦方聲稱有50萬人上街。時任特首董建華最終抵受不住壓力,作出三大讓步,包括取消有關取締內地從屬組織條款、加入公共利益抗辯理由,以及取消警方入屋搜查權。

田北俊倒戈致立法失敗

另一邊廂,時任自由黨主席田北俊,竟違背建制立場,表示反對立法,並辭去行政會議成員一職。當時立法會因自由黨改變立場而未有足夠票數通過草案,政府終在同年9月,宣布撤回條例草案,23條立法自此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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