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3)美國民眾可投票罷免法官

香港法官循港英時代的行政任命制,並依據《基本法》享有終身制的權利。失職的法官罷免與否,只能由司法機構調查,再由特首決定。反觀美國部分州分,仍實行民主選舉制,有不同制度罷免失職法官,限制司法權力,確保權力行使得當、法治精神健行。

 

去年6月,美國加州聖克拉拉縣高等法院一名法官於2016年審議一宗強姦案時,輕判犯案的大學生僅坐監半年,被北加州選民以公投罷免其法官職務,成為美國自1977年來首名遭公投罷免的法官。其餘如瑞士、玻利維亞及前蘇聯等國家的法官亦是經由選舉產生。

英國特設「刑事案件覆核委員會」

至於針對判決的上訴機制,香港居民基本上只能就上訴和司法覆核去做,但兩者同樣在司法機構之下進行。但英國就有一個另類的上訴渠道予被告「翻兜」脫罪。

執業大律師丁煌指出,英國刑事訴訟法之中有一項特別制度,如果被告經定罪兼上訴被駁回,但後來發現了新的證據或爭議點,足以說服上訴庭重新考慮,被告可以尋求名為「刑事案件覆核委員會 (CCRC)」的法定獨立組織進行調查,若有理據則可向上訴庭提出另一次上訴。

CCRC於1997年設立,設立的原意是上世紀 70 年代時英國發生多宗錯誤定罪的冤案,包括被改編為電影《因父之名》的基爾福四人冤案。這些冤案往往因為被告方不能在審訊階段獲得一些有利的證據,以致無法在審訊或上訴階段提出讓法庭考慮。CCRC正正就是為司法程序已經走完的案件,添加一個讓無辜者申冤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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