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3)無損司法獨立 英美多國均設量刑委員會

2019年修例風波,引伸出大量涉及社會暴力事件的罪行,法庭判刑往往惹來不同政治立場及陣營人士質疑,社會上開始有聲音要求設立量刑委員會。
不少與香港一樣採用普通法的國家,亦有設立量刑委員會,包括英、美、愛爾蘭及南韓。有關量刑機構負責有系統地為法院制訂量刑指引,促使量刑一致,以達致公允的判刑結果,並回應社會對若干罪行判刑過輕的關注,而主席一職通常由法官或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所指定人士出任。

英國:15名委員6名非司法界

英國於2010年成立量刑委員會,由首席法官、即司法機構首長出任主席。
英國於2010年成立量刑委員會,由首席法官、即司法機構首長出任主席。

英國設有英格蘭與威爾斯量刑委員會,委員會2010年成立,職能包括制訂量刑指引及監察指引使用情況、評估量刑指引對量刑程序的影響 ,提高公眾對量刑事宜的認知。 委員會有15名委員,由首席法官出任主席,其中8名司法界委員由首席法官任命,另有6名非司法界委員。

委員會就特定罪行提供量刑指引,並按罪行嚴重性訂立低、中、高三個不同量刑級別。委員會至今已擬備198項針對特定罪行的指引及多份通用指引,處理青年判刑及認罪求情等事宜。

南韓:法律界及業外人士主導

至於美國及南韓就分別在1984年及2007年成立量刑委員會。英國、愛爾蘭的量刑委員會,委員由法官佔大多數;南韓則由法律專業人士和業外人士佔大多數;而美國就由總統任命,最多4名非司法界人士加入由7人組成的量刑委員會。

英國法院有法定責任,遵守量刑委員會量刑指引,除非法院認為需因秉行司法公義而偏離指引,因此法官在量刑時仍有一定酌情權。

美國方面,最高法院2005年曾裁定量刑指引僅屬參考性質,聯邦法院在個別情況下亦曾偏離指引。根據相關委員會2019年資料顯示,其中75%案件是有根據指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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