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完成國家安全最後一塊拼圖 《基本法》第23條立法大功告成 湯家驊:對市民日常生活影響近乎零 黃汝榮:條例內容跟國際標準接軌

香港回歸祖國26年多,經歷多場政治風雨及挑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下稱條例)在立法會順利三讀通過,特區終於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工作,圓滿了維護國家安全的最後一塊「拼圖」。
身兼行政會議成員的資深大律師、民主思路召集人湯家驊接受《堅雜誌》專訪時認為,條例生效後,社會出現不穩定狀況的機會將會大大降低。他覺得法例明顯只針對極端分子,對一般市民的日常生活影響近乎零,市民毋須擔心誤墮法網。退休裁判官、大律師黃汝榮亦向《堅雜誌》表示,條例中大部分罪行都不是新事物,只是要與時並進而有所更新,普通市民只要根據常識去守法,都不會觸犯法例。

文:潘翠華 圖:黃冠華

湯家驊: 辣與不辣 一般市民無關

湯家驊認為,條例通過後,對市民日常生活的影響可謂近乎零。

「就算(法例)辣也好、不辣也好,對你來說有甚麼關係?如果你日常生活、工作目的,不是要損害國家安全,你就不會犯法,這條法例對你沒有影響。」

「目的」與「犯罪意圖」至關重要

湯家驊指,一般市民極難接觸到國家秘密。
湯家驊指,一般市民極難接觸到國家秘密。

湯家驊說,要判斷一個人是否違法,他有否「目的」和「犯罪意圖」至關重要:「整體法例其實是針對某些人,以傷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作為目的的一些行為,絕大部分香港人都不會去做這些事。」

他就條例之中市民較關注的條文作解說:「就『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罪,老實說,一般香港人接觸到所謂『國家秘密』的機會近乎零,大家會否在街上隨便撿到一份國家秘密文件?簡直匪夷所思。就算真的撿到,只要你不是用非法手段披露或管有,你都不會犯法。」

傳媒干犯「國家秘密罪」機會低

陳克勤將出任委員會主席。
陳克勤將出任委員會主席。

湯家驊解釋:「有沒有違法,大家用普通常識已可以分辨得到。一般官員生病,肯定不是國家秘密,但如果影響到整個國家利益或安全,譬如一些軍事資料,很明顯就是國家秘密。記者就算拿到一些疑似國家秘密的文件或資料,他的專業責任就是要去印證真偽。若印證到是真的,他便會知道有沒有權去發放,所以他們干犯的機會非常低,除非是專門揭人隱私的記者。」

一般商業活動不構成「非法干預罪」

至於「非法干預罪」,有人擔心跟外國公司做生意也會觸犯法例。湯家驊指出法例已清晰列明定義及犯罪門檻,一般商業機構毋須擔心。法例對「外國勢力」的定義,是指外國政府或有關實體的指使,即接受外國政府的控制或依從其指示行事,或接受外國政府資助或援助,並作出明顯地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才會構成罪行。至於在家中藏有《蘋果日報》是否觸犯法例?湯家驊明確表示,若是只收藏並不會觸犯法例:「首先要看該份報紙內容有否發表煽動性言論,其次,只是管有煽動性言論的刊物,而你不拿出來煽動、推廣這些煽動性思想予他人,你就不會犯法。」

條例與西方國家比較更為寬鬆

湯家驊指,與外國的國安法相比,香港的更為寬鬆,對罪行的定義也更清晰。
湯家驊指,與外國的國安法相比,香港的更為寬鬆,對罪行的定義也更清晰。

有些人將現時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內容跟2003年時的條例草案內容相比,認為新法例內容更辣。湯家驊就認為這樣比較沒有意義:「如果要比較,也應該比較當前其他國家的法例。我們已參考了英國、美國、加拿大、澳洲這些主要西方國家的《國安法》,我個人覺得特區政府提出的條例,遠比英國、加拿大或美國的更為寬鬆。」

湯家驊舉出幾個例子:「比如英國的《國安法》,就『國家秘密』的定義相當含糊,只說所有跟國家安全、國家情報和國家與外國的關係就是『國家秘密』。第二,他們沒有以公眾利益作為答辯理由。加拿大即使有公眾利益作為答辯理由,但涵蓋範圍非常狹窄,香港的條例相對溫和得多、答辯涵蓋面闊得多,兩者相差太遠。」湯家驊再舉例:「根據英國《國安法》,如果懷疑一個人有機會傷害國家安全,英國國務大臣可以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將嫌疑者禁制最多5年,期間不得使用手機、信用卡及任何金融服務,法庭幾乎是必須批出這個禁制令。而香港的法例完全沒有這些嚴苛條文。」

澳門立法多年從未有人被檢控

澳門2009年已就23條立法,至今無人受檢控。(中通社)
澳門2009年已就23條立法,至今無人受檢控。(中通社)

湯家驊認為條例生效之後,社會出現不穩定狀況的機會將會大大降低,而市民亦不需要對法例耿耿於懷、日夜擔憂:「只有人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為目的的行為,才會有機會被檢控。我希望條例通過後,就像澳門一樣,2009年就23條立法以來,從來沒有人受到檢控。他們的條文比現在香港提出的條文更嚴肅、更辣。這條法例目的是以防不測,希望不會有人以身犯險,不是要為懲罰任何人。」對於部分人對《條例》仍然心存恐懼與疑慮,湯家驊認為很難完全避免:「政府和有心人都已盡量解說,但有些人怎也不願意聽。《條例》通過之後,事實可以證明一切。」

湯家驊希望立法完成後,香港可以專心謀發展、謀機遇:「當我們發展得好,經濟也轉好的時候,人自然會回來,不需要太擔心。國家已一再表明全力支持香港,所以我對前景感到樂觀。」

黃汝榮:條文經過深思熟慮相當全面

黃汝榮表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序言已開宗明義,充分保障了市民的各種權利和自由。
黃汝榮表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序言已開宗明義,充分保障了市民的各種權利和自由。

退休裁判官、大律師黃汝榮形容,《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一條以國為根、以民為本的法例。

「我們看看法例的序言,開宗明義寫明立法目的,其中有兩個層面:第一是國家層面,要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第二是市民層面,以人民福祉和經濟發展作為目標,保障市民合法權益。」

充分保障市民權利與自由

黃汝榮認為,與國家秘密及間諜活動相關的罪行,適用於政府高層人員,一般市民不會觸犯。(中通社)
黃汝榮認為,與國家秘密及間諜活動相關的罪行,適用於政府高層人員,一般市民不會觸犯。(中通社)

黃汝榮強調《條例》特別尊重和維護市民的權利與自由:「法例第2段已毫不含糊地列明,法例會尊重和維護《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條例規定享有的自由,包括結社、集會、遊行、示威、新聞、出版、言論等都得到充分保障。」

黃汝榮仔細看過《條例》裏面所有條文,認為寫得相當全面,是經過深思熟慮,跟國際標準接軌,並沒有不合理地嚴格:「每一項罪行都有很詳盡解釋,足以令市民釋疑。」

類似條文回歸前已存在

黃汝榮認為,「市民容易誤墮法網」的說法屬危言聳聽。
黃汝榮認為,「市民容易誤墮法網」的說法屬危言聳聽。

對於《條例》所列出的多項罪行,黃汝榮解釋,當中部分罪行其實並非嶄新的法例,在現有本港法例中,已有類似條文:「譬如《條例》中的叛國罪、公開表明意圖犯叛國罪,以及煽動意圖罪,其實不可以說是新的法例,因為在回歸之前,本港《刑事罪行條例》裏面已經有,分別叫做叛逆罪、煽惑叛變罪及煽惑離叛罪,只是舊法例字眼所針對的是英女皇。我覺得很奇怪,為甚麼有些外國政府官員和政客,會批評這條新法例怎樣怎樣影響市民,但當年回歸前就不會影響英國殖民地政府?當時也沒有甚麼政客和市民表示憂慮。他們很明顯就是雙重標準。」

條例中當然也有些新的罪行,但黃汝榮認為一般市民不會輕易誤墮法網:「譬如有條叫做非法操練罪,裏面對構成控罪的元素都寫得很清楚,並不是所有操練都會犯罪,而是針對非法的操練,特別是非官方提供的軍事訓練。試問一個普通市民,會不會純粹基於興趣,去參加一些非官方的軍事訓練?可能性不大。」

用常識即可分辨非法行為

對於非法披露、獲取、管有國家秘密等罪行,黃汝榮強調,法例重點着眼於「非法」二字:「怎樣才算非法的行為?其實離不開Common Sense(常識)。普通市民會否無緣無故接觸到國家秘密?這幾項罪行,其實是適用於政府高層人員,他們的警戒心本身就應該相當高。如果這些公職人員接觸到國家秘密,然後還去披露、管有,豈不是違反常識?同樣地,間諜罪也不是針對一般市民,如果有人擔心觸犯這些罪行,首先他要檢討自己的常識是否有問題。守法的人,根本不需要有任何憂慮。」

「市民容易誤墮法網」屬危言聳聽

湯家驊和黃汝榮均指,一般市民極難接觸到國家秘密。(中新社)
湯家驊和黃汝榮均指,一般市民極難接觸到國家秘密。(中新社)

黃汝榮分析,《港區國安法》生效3年多以來,只有極少數人被拘捕或檢控,印證了某些別有用心的政客,口中所謂「市民容易誤墮法網」的說法,只是危言聳聽。

「當年《國歌法》生效時,也有很多政客說,如果國歌響起時睡着了,就是侮辱國歌,就會有罪。」這些都是違反常識的言論。

黃汝榮相信,《條例》通過生效後,對香港整體發展有所裨益:「以間諜罪而言,現時香港有某國的領事館,樓高5層,面積不是很大,坊間傳說卻僱用了幾千人,有沒有這種需要?當中有沒有可能有間諜存在?有了這條法例之後,就可以防範間諜行為,防止他們透過行賄手段,竊取或洩露國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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