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故事】(1)呼應烈顯倫改革訴求 梁定邦:司法獨立須兼顧社會認同

前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烈顯倫早前撰文,提及香港是時候緊急進行司法改革。不久後,國務院港澳辦常務副主任張曉明亦引述烈顯倫的說法,指司法制度要與時俱進。惟社會上有聲音認為,司法改革等同破壞司法獨立。

亞洲國際法律研究院主席、資深大律師梁定邦接受《堅雜誌》專訪時,強調本港司法制度健全,絕不能一面倒只着重司法獨立。他拿出一枚硬幣放在桌上作比喻:「司法制度就如這個銀仔,一面是司法獨立,另一面是社會支持及認同。要兩面俱備,才能屹立不倒。現在社會開始有不同的聲音,制度裏面的人需要反省。」

他提到,部分法官「不食人間煙火」,對香港實際環境,甚至對國家憲制不熟悉,以致判決出現誤差。他又指,法官必須「慎言篤行」,若然未來有法官偏離這個原則,司法機構必須執行「家法」,上訴庭絕對有權訓斥。

文:潘翠華 圖:黃冠華

「司法獨立本身不是一個權力,而是一個責任。」梁定邦說:「我1995年做證監會主席時,別人說我好大權,我就話,有咩權,全部都係責任!」對於最近社會上有越來越多聲音指司法制度出現問題,梁定邦認為,司法機構是有責任去反省及修正機制,而這個修正並不是要削弱司法獨立,而是將它鞏固下來。

法官必須嚴守「慎言篤行」

梁定邦說,司法獨立與社會及認同,就好比硬幣的兩面,要兩面俱備。
梁定邦說,司法獨立與社會及認同,就好比硬幣的兩面,要兩面俱備。

「法律本身是很嚴謹的一套制度,而作為法官,應該要有自己的操守。」說到這裏,梁定邦向記者展示一張紙,上面印有4個大字——「慎言篤行」。他說:「其實在《司法人員守則》之中,亦寫有類似這樣意思的條文。我常常把這四個字銘記於心,也是我其中一個座右銘。」

梁定邦解釋,作為法官一定要「慎言」,即謹慎地說話:「因為一個法官所說的話,是會有社會效應的。尤其是在這麼撕裂的社會裏,不知道這些效應會帶來甚麼樣的後果。」譬如早前裁判官水佳麗審理一宗反修例案件時,形容投擲汽油彈的15歲少年為「優秀嘅細路」,引起社會極大爭議,就是法官沒有「慎言」的後果。

批警員「大話冚大話」講多咗

另外,前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何俊堯就東區區議員仇栩欣襲警案宣讀判詞時,斥責兩名警員證人作供時態度輕佻及蔑視,猶如置身於「平行時空」及「大話冚大話」,認為供詞不可信,最終判仇栩欣無罪釋放。

梁定邦直指:「這些證人本身不是被告。」他非常不認同何官的說法,認為是「講多咗」:「如果一個證人講大話,那即是妨礙司法公正。若他(何官)真的有很好的證據,下一步就應該將案件交由律政司做檢控工作。我以前做暫委法官時,如果要評價一個證人不大可信,一定要有非常確切的證據,而且只可以說他不可信,或者跟證據本身不脗合,所以有合理置疑,毋須再多講。」

部分法官「離地」 引大眾質疑

至於「篤行」,則是指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一定要完全按法律去辨事,而且在作出判斷之時,必須要明瞭社會的客觀環境,並看清客觀事實,才可以公正嚴明,眼光不能狹窄。

「《普通法》跟成文法國家不同,除了成文法外,還有很多原則都是法理,需要很多年累積,還要跟隨社會的改變而形成。譬如刑法原則中,『疑點(利益)歸於被告』這一點,就是要對社會實際情況有非常深入的了解,再經過很長時間去形成。」梁定邦坦言,現時就是有部分法官未能完全掌握社會情況,以致案件判決後,引起社會大眾質疑。

前東區法院裁判官何俊堯指作供警員「大話冚大話」。
前東區法院裁判官何俊堯指作供警員「大話冚大話」。
裁判官水佳麗指投擲汽油彈的15歲少年為「優秀嘅細路」。
裁判官水佳麗指投擲汽油彈的15歲少年為「優秀嘅細路」。

法官兼做陪審員容易出錯

梁定邦又指出在《普通法》之中,法官審訊時有4項程序,包括認定案件本質,認定案件適用的法律,將事實釐清,然後作出判斷。而在釐清事實時,應該要由社會人士去認定,而認定的人不能跟社會脫節,這項就是陪審員的工作,法官則運用法律去作出判斷。

但在香港,除了高等法院及個別民事案件有陪審員之外,其他法庭都是由法官自己擔當陪審員工作。問題就來了——法官同時要有兩個腦袋,既要代入社會人士去釐清事實,又要運用法律作出判斷。假如法官對社會環境和情況認識不深,便很容易出現錯判情況。

「所以法官絕對是要『食人間煙火』,若果沒有知識背景,就會不『貼地』。」梁定邦透露,司法機構裏面其實有個司法人員培訓組織,他在90年代時都做過組織委員。這個組織的培訓目標,是要廣泛地讓各級法官增加對社會事實的了解,譬如到政府各部門及公共機構了解他們的運作,這些了解並不是要拉攏任何關係或附和對方,而是可以令法官在審案時能夠更「接地氣」。

法官應多了解警隊運作

梁定邦認為,近月很多案件都牽涉警員工作,法官應多了解警隊運作。(中通社)
梁定邦認為,近月很多案件都牽涉警員工作,法官應多了解警隊運作。(中通社)

梁定邦舉例,自去年爆發反修例風波後,很多案件都涉及警方的執法工作,司法機構理應加強這方面培訓,讓法官更了解警隊運作。然而,據他所知,司法機構除了在2018年舉辦過一次有關警方對於電腦案件的講座後,直到現在都沒有相關培訓工作,未來這方面着實要加強。

自1997年香港回歸中國後,香港和內地的往來越見頻繁。梁定邦認為,現時香港有很多上市公司的業務,近8成經濟來源都在內地,不少關於企業的案件,同時會涉及兩地的法機關,目前在這方面的處理非常不理想。

「例如一間公司要清盤,它的業務全部都在內地,香港和內地同時在打官司,兩地法院就應該從長計議,如何做才對這間公司最好。其實國際上的法院已有這些聯繫,英國、美國、法國等都有,因為有很多跨國公司。」

香港與內地法官「零聯繫」

據梁定邦所知,現時兩地法官根本沒有往來:「我經常在內地,特別是廣東省,給內地的法官培訓班講課,我問他們有沒有跟香港的法官聯繫,他們說沒有啊,零聯繫。」梁定邦說自己2002至03年在中國證監會工作時,見過香港法官到北京清華大學上培訓班,但最近10年他再也聽不到,據他所知這類培訓班已再無舉辦。

「兩地法院零聯繫是不行的,因為香港與內地司法制度有一些協議,譬如仲裁的執行協議,傳遞法庭令和法庭傳票的協議,兩地司法機構有很多合作餘地,所以彼此溝通很重要。」

烈顯倫批法官自我賦權

終審法院裁定政府上訴得直,即《緊急法》及《禁蒙面法》屬合憲。(中通社)
終審法院裁定政府上訴得直,即《緊急法》及《禁蒙面法》屬合憲。(中通社)

特首林鄭月娥去年10月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以「危害公安」為由訂立《禁蒙面法》,遭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及24名立法會反對派議員司法覆核。其後上訴庭裁定《禁蒙面法》在合法集結中使用屬於違憲,只能應用於非法集會或未經批准的集結。早前政府再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案件仍待押後裁決。

烈顯倫在其文章中亦提及上述案件,直指兩名高等法院法官的判決令人驚詫,宣稱《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牴觸了1997年6月後在香港確立的『憲制秩序』」,是對「一國兩制」政策的理解遲鈍得令人瞠目結舌,而「把自己抬到了全國大人的位置,自我賦權擊倒一項至關重要的主要立法」。

外國人權法不盡然金科玉律

梁定邦解釋,這兩名原審法官的判決問題癥結,在於沒有以國家憲制為中心作考慮:「當案件牽涉到解釋《基本法》的問題,首先一定要以國家憲制來解釋,不能以外國憲制原則解釋,因為制度、文化、歷史很不同。尤其是引用歐洲人權法庭的案例,很不恰當。」他認為法官若要引用外國憲制或人權法原則,必須非常之小心,要「腳踏實地」,亦要考慮是否完全適用於香港,否則參考價值不大。

現在有很多關於人權法的訴訟案件,都會引用加拿大、歐洲人權法庭的案例,梁定邦說不同法官的看法會有很大不同:「香港上訴庭、終審庭都引用得比較謹慎,但原審法官一般都認為(外國案例)有『金科玉律』的指引作用,這是不恰當的。」

另外,本港司法覆核的案件由1997年的112宗,大增至去年3,889宗,梁定邦引述烈顯倫所指,原因是法官過於「手鬆」。他同意法官須收緊一些,在運用法律原則時要恰當,要正確解讀法律。

自稱「色盲」法官不應分立場

對於近來不少人質疑,司法機構內大部分法官的政治立場傾向黃營,梁定邦打趣說:「我永遠都不會講甚麼黃、藍,我是色盲。我們要完全以制度和原則去判斷一件事,我不理他甚麼顏色,都一定要慎言篤行,這是我們的本質。」他說一般判案出錯的都是下級法院,例如裁判法院的法官,因為他們通常經驗較淺,而且對《普通法》認識不夠深。

至於有聲音認為要成立監察法官的組織,以及成立量刑指引委員會,梁定邦承認法官也會做錯,市民也可以就裁決作出評論,但他認為現有的上訴機制仍行之有效:「法官也是人,人誰無錯?你要明白,不是個個法官都是這樣(判錯案),只有一兩個。最近你都見到有人(反修例案被告)被重判監禁21個月。有些案件經上訴後都會改判,所以制度內完全有制衡,這亦是司法獨立很重要的一點。」

法官出位上訴庭應執行「家法」

梁定邦認為法官在公眾的輿論壓力下,一定會有所反省,若仍然沒有改善,甚至「出了位」,就一定要由司法機構執行「家法」,以及靠上訴機制去糾正。先由律政司上訴,再由上訴庭加以訓斥。

對於鄭若驊曾指上訴增加令律政司工作「辛苦咗」,梁定邦說,這個上訴的修正機制若是值得支持,對社會有貢獻,就要賦予律政司足夠資源去做,並且要多做,不能夠因為人手不足,或者資源不夠而作為藉口不做。

《基本法》 保障獨立公平審判

林鄭月娥在新一份施政赧告中提到,律政司會致力落實「願景2030 —— 聚焦法治」計劃。(中通社)
林鄭月娥在新一份施政赧告中提到,律政司會致力落實「願景2030 —— 聚焦法治」計劃。(中通社)

日前特首林鄭月娥在最新一份《施政報告》「法治社會」一章中表示,律政司會致力落實「願景2030 —— 聚焦法治」的10年計劃,增強公眾教育,包括教育青年正確法治觀念,增強守法意識。梁定邦相信,這個計劃主要目的是希望鞏固司法獨立,法律界亦應該全力支持和配合,一方面多向公眾解釋法律,律師在法庭上為案件辯論時,應更準確地理解憲制,讓法官有更準確的裁決。

梁定邦亦強調,本港司法獨立是由《基本法》所賦予,包括保障制度50年不變。在司法上沿用《普通法》,除非不符合《基本法》。他指《基本法》 保障司法機構獨立,有獨立、公平的審判,是香港司法制度賴以成功的基石,相信司法獨立不會動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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