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屆的區議會今年元旦起就任履職,由反對派佔據多數的17個區議會,不時出現違反基本法和《區議會條例》的越權行為。多位反對派的區議員不少言行引起爭議,涉嫌違法。新一屆區議會和區議員如斯表現,深受社會關注,他們的違法越權行為應否受到法律制約?政府又有哪些責任和權力,應該做些甚麼?
《堅雜誌》訪問了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高級顧問顧敏康教授,他指出,區議會是協助政府施政的諮詢機構,如果區議員有涉及違法的行為,政府有責任作出明確說明,對於涉嫌違法犯罪的議員,須作出檢控,否則違背了「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法治原則。政府如果不作為則應追究政府責任,若因此而出現嚴重後果,政府難辭其咎。
文 : 文 武
新一屆區議會就任履職後,不斷出現區議會被指越權,違反基本法和《區議會條例》的情況,亦有些區議員的言行被指違法。葵青區議會1月7日召開本屆首次大會,全體反對派區議員先齊唱《願榮光歸香港》,被指利用區議會宣揚「港獨」。1月16日,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出席中西區區議會,反對派區議員葉錦龍提出臨時動議,譴責鄧炳強監管不力,縱容警員濫權濫暴。該區議員楊哲安事後指出,區議會只屬諮詢架構無權譴責政府官員,中西區區議會涉嫌越權。
新一屆區議員多越權違法行為
西貢區議會3月3日會議,陸平才、柯耀林提出動議,建議將區內兩處休憩處分別更名為「周梓樂紀念公園」及「陳彥霖紀念公園」,並於公園內增設紀念設施如紀念碑、壁畫、社區連儂牆等,引發爭議。
深水埗區議員李文浩在辦事處貼出「藍絲與狗不得內進」通告,以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標語。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鄭泳舜指,相關言論涉嫌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當區居民連續多日到李文浩區議員辦事處示威抗議。
3月8日,大埔有人發起遊行,反對設置新冠肺炎指定診所。參與當日遊行的大埔區議員連桷璋、姚鈞豪被捕,11日兩人再涉嫌在警方調查土製炸彈案期間阻差辦公被警方拘捕。
政府須明確指出超越規定與違法
對於這一連串發生在區議會和區議員身上的事件,顧敏康指出,根據基本法,區議會是非政權的區域性組織,《區議會條例》第61條亦清楚地列明了區議會的職能,主要是就地區事務向政府提供意見和落實指定範圍內的政府的撥款項目。新一屆區議會的許多做法,確實超越了法律的規定。他認為,在這樣的情況下:第一,政府應明確指出區議會不合法地方,說明區議會並沒有相關權力;第二,政府應不認可區議會涉嫌越權的決議;第三,政府亦不能就不合法的決議作出撥款。
《區議會條例》第66條亦規定,區議會主席須主持區議會的會議,如主席未能行事、缺勤,或主席職位懸空,副主席須履行主席職責(包括主持會議)。這說明,區議會主席和副主席有義務和責任對議員越權違法的行為進行譴責和制止。但法律並沒有進一步說明,如果區議會主席和副主席沒有這麼做應怎樣處理。顧敏康認為,這說明法律上存有漏洞,將來需要去強化。他說:「法律上存在一個空白,為甚麼空白呢?原來是君子協議,不可能預計到小人突破底線。」
光復香港屬「港獨」行為
區議會宣揚「港獨」的問題。顧敏康認為,毫無疑問,作為區議員或公職人員應該守法,有遵守基本法的義務。基本法第一條已規定,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宣傳「港獨」,肯定違反了基本法的規定。反對派區議員在區議會會議中唱「港獨」歌,在區議員辦事處貼「港獨」標語,毫無疑問是違反了相應的法律。
顧敏康指出,政府須揭露這些歌曲和口號的實質是「港獨」,並不是說說而已。過去半年多的反修例之亂中,已經用這些歌曲和口號,發生了實質行為,是一種明顯的「港獨」行為。顧敏康指出,「光復」是有特殊含意的,通常是「光復」已滅亡的國家,或者已失去的領土。「光復香港」是要回到英國人的統治之下?那顯然違反了「一國兩制」和基本法。唱《願榮光歸香港》,喊「時代革命」,這些口號下從事的都是刑事犯罪和違反行為,所以這些不僅僅是要分裂國家的言論,而且有許多暴力行為,挑戰「一國」的底線,焚燒、侮辱國旗,這些都證明它是「港獨」的一部分。區議員將這些口號貼在門上,就是一種煽動。
宣揚「港獨」涉虛假陳述
其次,每一位區議員在參選時,須依法填妥並簽署提名表格聲明,當中包括「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如不簽署,提名無效,如作虛假聲明更屬刑事罪行。去年的區議會選舉亦已引入「確認書」制度,候選人在提交提名表格時亦可自願性質遞交「確認書」,候選人可藉簽署確認書,以表明他/她已理解參選要求和責任;擁護《基本法》是指擁護《基本法》各項條文,包括第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1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及第159條(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規定。
《刑事罪行條例》第36條亦已寫明,任何人明知而故意在非經宣誓的情況下,在法定聲明中作出虛假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2年及罰款。
特區政府甚多官員不作為
顧敏康指出,區議員在簽署提名表格的聲明和「確認書」的時候,就是表明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沒有失效期。選完以後,如有涉嫌「港獨」行為,當然可以追究責任。政府完全應該依法檢控違反聲明的區議員。如果被判處三個月或以上的監禁,則將喪失區議員職位。他說:「關鍵在政府,律政司應該動手了,這方面是相對滯後的。這些涉及『港獨』行為,港府有義務要做,中央有責任去督促他們。我覺得特區政府裏面很多人不作為。」
他認為,特區政府應主動去作出檢控,這才符合「有法必依,違反必究」的法治原則。不僅區議員是這樣,立法會議員也一樣,只要簽署了聲明和確認書,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只要言行跟聲明不符,就涉嫌違反虛假陳述罪。
李文浩涉公職人員行為不檢
深水埗區議員李文浩張貼「藍絲與狗不得內進」的告示,拒絕服務不同政見的市民,顧敏康認為,已構成歧視。區議員是公職人員,當選後應該為區域內的所有人服務。李文浩的行為,在香港的普通法裏,應該是構成違反公職人員行為不檢罪的:「你履行公職過程中,對不同人有不同待遇,已構成了歧視,雖然他自己說『藍絲』是一件物品,『狗』也不是人,這不值一駁,從公眾的認識看,肯定是指不同政見的人。」
顧敏康指出,政府必須「有法必依,違法必究」,香港之所以走到今天這一步,與政府不作為有關:「政府不敢有所作為,人家就欺軟怕硬。對這些人忍讓,違背法治精神,政府不作為也應追究政府責,出現嚴重後果,政府難辭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