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機】(1)時速40公里 法例規管不明 電動滑板車通街跑害人害己

香港地「上樓」難,「上車」亦難。近年電動滑板車、電動單車在內地及外國盛行,這股風潮近月也吹到香港,不少市民都因為貪便宜、輕便、速度快而紛紛「上車」。

不過,有專家及立法會議員指,香港地少人多,這類電動移動工具很容易釀成意外,應立法禁止。警方表示,如果在道路、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可能違反《道路交通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警方會依例執法。而從道路安全等角度考慮,這些電動車不宜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亦不適合在行人路或單車徑上使用。

文:羅偉健 圖:黃冠華

電動滑板車在世界各地十分流行。
電動滑板車在世界各地十分流行。

平時有使用電動滑板車的Y小姐,接受《堅雜誌》記者訪問時表示,前陣子因示威活動頻繁,出行交通不便,而居住在新界的她「冇車、冇地鐵、冇船」,由屋企去到最近嘅巴士站或者地鐵站,起碼要走一個小時。當時她在網上看到有電動滑板車出售的消息,價錢只需二千多元,於是她決定買來代步。

Y小姐:路上使用未試過被警告

Y小姐為了方便上班買的電動滑板車,時速可高達40多公里。
Y小姐為了方便上班買的電動滑板車,時速可高達40多公里。

為甚麽選電動滑板車?Y小姐表示,一般單車體積太大,無論放在公司或公共交通工具上也不方便,而電動滑板車不但價錢便宜,更可以摺疊,携帶起來非常輕巧方便。她坦言,雖然未試過在街上被人警告不准使用,但也會間中招來一些不友善的眼光:「因為你放部車喺度,阻住佢哋上落車,出又難出,入又難入,會覺得你搞到佢唔方便,覺得你有呢部車就唔需要搭呢啲交通工具,不如落車啦。但如果我要過海,我唔可能揸住呢部車過海嘛。」

Y小姐又說,電動滑板車比單車速度快得多,以她自己的車為例,時速可以高達40多公里,基本上可以與私家車「並駕齊驅」。不過她說自己也試過「炒車」。有一次在落斜的時候,由於來不及煞車,她只有立即跳車、棄車,幸好最後沒有大礙。所以她忠告大家不想「出事」的話,最好盡量慢開,時速10公里左右,戴好安全措施,否則會存在一定危險。

撞壆衝擊力如一樓墮地

早前, 將軍澳日出康城對開單車徑發生一宗致命交通意外,一名騎單車男子與一名駕駛電動滑板車的男子相撞,駕駛電動滑板車男子頭部受傷,送院後身亡。

為此,香港機械工程師盧覺強協助《堅雜誌》記者,分析電動滑板車以不同速度分別撞向石壆、行人及單車所造成的不同衝擊力,結論都是非常危險。

假設駕駛者體重64公斤(141磅),若駕駛電動滑板車以時速202530公里撞到石壆或其他障礙物,導致駕駛者飛脫出去的話,駕駛者將會分別承受400499599磅撞擊力 。

盧覺強表示,以一個重量級拳手而言,一拳也只有300多磅。如果駕駛者受到400磅以上的力量撞擊,而沒有佩戴保護措施,又不幸地頭部着地的話,頭骨破裂引致死亡的機會率將會非常高,即使受到撞擊的是身體其他部位,重傷骨折在所難免。至於高達599磅的撞擊力量,已經非常接近一個人由一樓跌落地下那麼嚴重。而若然像Y小姐一樣,將電動滑板車開到時速40多公里,期間不幸遇上意外,後果更是不堪設想。

盧覺強解釋,電動滑板車與單車追撞的衝擊力十分大。
盧覺強解釋,電動滑板車與單車追撞的衝擊力十分大。
電動滑板車撞壆或撞人的衝擊力非同小可。
電動滑板車撞壆或撞人的衝擊力非同小可。

行人被撞有機會導致骨折

電動滑板車撞壆危險,但如果撞人後果可能更淒慘。假設車身淨重25公斤(55磅),駕駛者同樣為64公斤(141磅),即總重量89公斤(196磅),分別以時速20、25、30公里撞向路人的話,路人將會分別承受140、174、209磅撞擊力 。盧覺強強調,雖然衝擊力遠不及撞壆,但路人不一定都是年輕力壯的人,也有機會是兒童、老人家,很容易造成骨折。當然,如果是孕婦的話後果更是非同小可。況且這類車還可以載物,最高載重可達100公斤(220磅)或以上,所能達到的撞擊威力更是不言而喻。

另外,電動滑板車如果以時速30公里與單車「撞尾」,而單車分別是靜止、10公里時速、15公里時速的話,單車將分別受到420、280、208磅衝擊力,而單車被撞後時速將提升至11.5、17.7、20.8公里,如果這時單車使用者飛脫離座或撞到別人,後果也會十分嚴重。

盧覺強:安全駕駛時速限10公里

盧覺強認為香港應立法禁止使用電動滑板車。
盧覺強認為香港應立法禁止使用電動滑板車。

盧覺強認為,電動滑板車出意外時非常危險,因為相比單車,電動滑板車的速度更高,一般人踩單車時速不會達到2030公里,一般只有18公里左右。因此,單車不用牌照也可在路面行駛,另外也有專用單車徑減低危險,但電動滑板車卻完全不同。他表示,若要使用電動滑板車,最安全駕駛速度為10公里左右,但他明白市民使用電動滑板車主要為代步,而不像踩單車為娛樂,所以一定不會開得比單車慢,因此限速10公里基本上不可行。

另外,香港不像內地或外國那麼大,香港地少、人多、路窄,電動滑板車不可能在馬路上跑,若在行人路上左右穿插的話,對人對己也會很危險。因此,盧覺強認為應全面禁止電動滑板車:「我諗禁止會安全啲,唔係規管,無得規管,點規管?你只係管制佢喺邊度行,根本無路畀佢行。劃個地方畀佢玩亦有困難,你(場地)細又無興趣,一下子就到,所以呢種車香港唔係好適合,不如立例禁用。」

Y小姐曾因落斜時來不及煞車而「炒車」,幸好最後沒有大礙。
Y小姐曾因落斜時來不及煞車而「炒車」,幸好最後沒有大礙。

根據定義應按汽車類別規管

更甚者,電動滑板車對香港法例的「適法性」亦頗有問題,例如首先要釐清規管類別。運輸署回應《堅雜誌》查詢時指,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汽車」的定義為任何由機械驅動的車輛。小型電單車、電動滑板車及電動單輪車等電動可移動工具,根據定義都屬於「汽車」。

盧覺強指若然是「汽車」分類就應該按照「汽車」的規格去「玩」:「起碼要有指揮燈,轉左轉右嘅燈號,有煞車燈號,畀人睇到你要停車。又要有大燈照明,因為你夜晚都會行車嘛。」其次就是要有合格的掣動系統,而運輸署亦規定要有50%的煞車效率才叫合格。這些電動滑板車究竟有沒有做過測試?而不同地方、不同品牌製造的滑板車規格上又有沒有分別?全部都不得而知。

非法使用或干犯多項罪行

若電動滑板車屬於「汽車」,還會牽涉到牌照問題。運輸署表示,從道路安全或交通暢達的角度考慮,這些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亦不適合在行人道或單車徑上使用。運輸署的一貫政策是不會為這些電動可移動工具在《道路交通條例》下登記及發牌。

警方回應《堅雜誌》則表示, 如果在道路、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有可能違反《道路交通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視乎個別情況,任何人如在道路上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有可能會觸犯駕駛無登記車輛、 駕駛車輛時無第三者保險等相關法例;另外亦視乎情況有可能觸犯其他罪行。

根據警方提供的數字,去年(2019年)7月5日至11月19日,警方就電動可移動工具共接獲9宗投訴,另有1宗拘捕個案及1宗意外個案。

姚思榮:因應科技發展未立例禁止

姚思榮認為政府現時沒有立法禁止,有可能是有未來科技發展的考慮。
姚思榮認為政府現時沒有立法禁止,有可能是有未來科技發展的考慮。

既然是「汽車」卻不能在道路、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也不獲發牌,因此使用即屬犯法。

雖然這可以說這是變相禁止,但目前法律上還沒有白紙黑字「禁止」,市民仍可繼續在網上買到這些電動滑板車,但只要使用就是違犯,難免令人覺得這是個「陷阱」。

對此,身兼交通事務委員會委員的立法會議員姚思榮認為,政府現時沒有立法禁止,有可能是擔心將來會有相關的電動出行駕駛設備推出市面,並符合安全規範:「所以佢唔敢咁快作出一個結論,因為始終科技進步,在安全上可能會更有保障。」

運輸署研究引入規管制度

事實上,運輸署亦表示現正進行「提升香港易行度顧問研究」,當中包括在香港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包括電動滑板車的可行性。這項研究會探討電動可移動工具在香港的使用狀況,以及是否適合在香港作短途代步等議題。

運輸署亦會檢視海外地區規管電動可移動工具的情況,並評估在香港使用這些工具對道路安全、交通暢達及道路使用者的影響,以及外地相關法例規定、管理及執行問題等事宜,研究預計會在2020年中完成,政府會參考研究結果,檢討是否需要就電動可移動工具引入相關規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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