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色革命】(2)司法亂象 源於中英談判的錯誤

香港司法體系亦對特區的管治形成影響,在反修例風波中,法律界的行業組織積極參與其中,甚至還有法官參與到政治行動之中,違背了專業中立的原則。陳文鴻認為,香港過於迷信英國普通法,香港的法官也多數是外籍法官,價值觀親英美,認為凡是中國的都是不好的,導致目前這種狀況,主要是當年中英談判時期中方犯下的錯誤,但已寫入《基本法》因而很難作出改變,只能慢慢透過教育的改革而逐步改變。

香港的專業團體可以對政策有自己的看法,但不應該參與政治行動,專業團體是相對中立的,但現在的專業團體的參與政治的程度過多,甚至法官也參與其中,更加違反了司法獨立的原則,所以現在是不守規矩,但是社會仍然是縱容。其實政府有許多條例可以約束法官及法律專業團體的,但政府並沒有用,而是採取縱容的姿態。

陳文鴻認為,香港法官的價值觀念普遍親英美的。
陳文鴻認為,香港法官的價值觀念普遍親英美的。

香港法律教育應該多元化

香港的普通法的制度,基本上是英國司法體系的一部分,而非中國司法體系下的一部分,也不是獨立的司法體系。香港大部分的法官都是外國籍人士,包括一些華人法官,其實也是英籍或其他國籍,法官的價值觀念也是親英美的,認為凡是中國都是不好的。

陳文鴻認為,香港的司法如果想要改變,只能從教育的方面着手,現在香港的教育仍然是不斷培養親英的,假英國人的司法系統的成員,面對「一帶一路」及世界多元化的時候,其實香港的法律系統的教育也應該多元化。「不是只有英國的普通法,美國的普通法也與英國不同,但香港沒有將法律教育多元化,不單是英國的普通法系統,而應該是多元化的體系。」

1984年中英就香港問題展開談判。
1984年中英就香港問題展開談判。

不宜過於迷信英國普通法

除了普通法,有部分內地的司法系統也可以借鑑,內地的司法系統是大陸法體系,大陸法是歐陸的大陸法,同德國的系統有相近之處,日本、韓國也是大陸法,如果大陸法系統增強,可以沖淡對普通法的迷信。

美國的普通法也包含了大陸法的成分,「香港最大的問題是搞普通法的人,過度迷信英國的普通法,不知道除了普通法之外的世界是怎樣的,甚至對英國的普通法的最新發展也未必知道,因為英國在加入歐盟的時代,與歐盟的大陸法的銜接也做了許多工作。」

香港的司法體系,因為從最開始時已做錯了事,要修改並不容易,「事實上我們很多的香港問題在回歸之前中英談判失敗,因為我們迷信換枝旗就搞掂了,而不知道英國怎樣管治香港,所以我們當年的政治幼稚所犯的錯誤要付出代價。」

12420

相關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