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譚文豪及鄺俊宇涉嫌濫用議員身份,錯誤引用第382章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干預警方執行職務!昨夜(26日)有示威者再度包圍警察總部,期間警員驅散示威者至聯發街時,譚及鄺聲稱要運用議員權力,監察警員有否使用過份武力及執勤時展示警員號碼。有大律師直指二人錯誤引用該例,批評二人無知及「亂嚟」,更有阻差辦公之嫌。
譚文豪及鄺俊宇於清晨警方清場時,稱要運用《權力及特權法》,要求見現場指揮官,並在行人路上監察警員有否使用過份武力及執勤時展示警員號碼,同時質問警方「而家究竟係驅散定拘捕?」警方人員只回應「而家係警方行動,請你立即離開」。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執業大律師馬恩國指出,《權力及特權法》條例本身的目的,是傳召官員及證人到按議事規則成立的委員會作證,以調查政府及官員的不當行為,以監察政府施政。而這個權力是賦予整個立法會,而非單一名立法會議員。
馬恩國又強調,《權力及特權法》只賦予議員在會議廳範圍內擁有警務人員所有權力及特權,但離開立法會後,身份則與普通市民無異,不會有特權。
此外,即使要啟用《權力及特權法》,事前亦必須經立法會個別委員會或大會通過,方可執行,不能個別議員以口頭執行,故此譚文豪及鄺俊宇「一係無知,一係就誤解條例,或者係濫用身份」。
馬恩國續指,根據第232章《警隊條例》第10條,警隊的職責包括採取合法措施以防止刑事罪及犯法行為的發生和偵查刑事罪及犯法行為,以及拘捕一切可合法拘捕而又有足夠理由予以拘捕的人。故此,立法會議員並不能以口頭剝奪警員執行職務的權力。
他又指,若有人不單止口頭勸說,而一直以行動故意阻礙警方執行職務,有機會干犯「阻差辦公」罪。根據《警隊條例》第63條及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指,任何人在警方執行職務時,襲警、抗拒或故意阻礙警方執行職務(俗稱「阻差辦公」)均屬違法,最高刑罰是監禁兩年。
《權力及特權法》權力只限立法會範圍
根據《權力及特權法》,法例賦予立法會、其議員及人員、行政長官,以及行政長官就有關立法會會議及其委員會會議的出席而指定的公職人員多項權力及特權,主要規定包括:
1.禁止就議員在立法會主要程序(如出席會議;提交報告書、呈請書、條例草案、決議、動議等)內發表的言論提出訴訟;
2.議員前往及出席會議時,可免因債項而遭逮捕;出席會議時可免刑事逮捕;
3.立法會會議須公開舉行;
4.如立法會大會分組點票通過,可傳召任何人作證或出示其所管有或控制的任何文件。證人拒絕出席時可由警察拘捕強迫列席;
5.立法會主席及職員合法行使權力時,法院無權管轄其具體行動;
6.立法會人員在會議廳範圍內,具有警務人員所有權力及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