冼國林:《港區國安法》保守含蓄 寬宏大量

全國人大常委會上月底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下稱︰《港區國安法》),規管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四項罪行。外界質疑《港區國安法》涵蓋範圍廣、權力大,似是漫無邊際,亦有人批評法例凌駕《基本法》,擔心將影響香港人的言論自由。一向關心社會政局的時事評論員「冼師傅」冼國林接受《堅雜誌》專訪時,對坊間的質疑逐一反駁,更指《港區國安法》條文已屬「保守」及「含蓄」,相比起其他國家相關法律,更是「寬宏大量的國安法」。冼國林指現時《港區國安法》仍存在漏洞,認為香港特區政府將來就《基本法》23條立法時,應修補法律上的「瑕庛」。

文:馮惠詩

全國人大將審議完善有關香港選舉制度決定的草案。(中通社圖片)
全國人大將審議完善有關香港選舉制度決定的草案。(中通社圖片)
全國人大常委會上月底全票通過《港區國安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上月底全票通過《港區國安法》。

《港區國安法》於6月30日在北京得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法例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

香港特區政府當晚就《港區國安法》刊憲,法例隨即生效。法例主要針對四大罪行,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以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刑期方面則按嚴重程度判處,最高可被判終身監禁,但並不設有追溯期。曾在英國修讀法律的冼國林表示,《港區國安法》條文設計只是針對四大行為,並非如外界所說的漫無邊際,反而是有點「保守」。

全國性法律必然凌駕地區法律

對於外界對《港區國安法》的種種質疑及抨擊,冼國林都有自己的看法。反對派批評《港區國安法》凌駕《基本法》及一國兩制,冼國林指出,《港區國安法》是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並在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全國性法律必然凌駕地區法律,就如美國每個州份都有自己的法律,但若果與聯邦政府法律牴觸,州法律就需服從聯邦政府法律。故此,《港區國安法》優先是絕對沒有問題。而一國兩制是指奉行兩種不同制度,內地行社會主義,香港行資本主義,「根本毫無違反」。

煽惑條文好普通 非洪水猛獸

冼國林認為《港區國安法》仍存有漏洞,港府就《基本法》23條立法時應填補法律上的「瑕庛」。
冼國林認為《港區國安法》仍存有漏洞,港府就《基本法》23條立法時應填補法律上的「瑕庛」。

冼國林又指,根據《港區國安法》第1章第4條,法例保障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而享有言論、新聞及出版等自由,因此並不影響公民權利。

外界多數着眼於有關煽惑、教唆他人亦屬犯罪,但冼國林認為有關煽惑罪行的條文並非《港區國安法》獨有,亦非「洪水猛獸」,香港刑事罪行條例早已有有關煽惑他人的罪行,在英國如煽惑他人犯法,即使對方沒有真正犯法,煽惑罪同樣可成立。煽惑、教唆他人去犯罪、叛國,就如煽惑他人打劫、殺人一樣,都是罪行。故此,最近一些評論形容有關煽惑的條文是「情緒入罪」,冼國林直斥「完全唔關事」。

言論自由不能侵犯他人權利

反對派過往多次批評林鄭月娥,並要求她下台。(港台影片截圖)
反對派過往多次批評林鄭月娥,並要求她下台。(港台影片截圖)

有社會評論指《港區國安法》影響言論自由,一般市民最關心的亦是會否「講下都有罪」?冼國林表示,雖然根據國際人權公約,任何人都有言論自由,但同時亦不可以侵犯他人的權利,就如不可以對他人作出誹謗。煽惑他人叛國、危害國家安全,已是違反國際公約:「煽惑啲人去打倒中共、打倒共產黨政權,呢啲明顯係有罪,但批評政府政策唔好,政府官員做得唔好,鬧(特首)林鄭月娥做得差、要落台,應該係冇罪。」

示威「香港加油」含反國家意圖

政府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發表聲明,指「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字眼有港獨、分裂國家含意。(港台圖片)
政府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發表聲明,指「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字眼有港獨、分裂國家含意。(港台圖片)

在過去的遊行、示威活動,屢見示威者高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甚至支持香港獨立等口號,即使《港區國安法》生效之後,七月一日遊行仍有市民高叫相關口號。特區政府翌日發出聲明,指「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有港獨及分裂國家含意。

冼國林認為,《港區國安法》對於這類口號並沒有細致說明,他形容這是法例「漏洞」。

「叫『光復香港』算唔算犯法﹖有人示威時講『香港加油』算唔算犯法﹖嚴格嚟講係絕對犯法。就咁講『香港加油』係唔犯法,但每次示威都出現呢啲字眼,就有反國家意圖。」

國家安全委員會可列出指引

冼國林再舉例解釋︰「新年時黑社會攞盆桔仔去同人『恭喜發財』,講『恭喜發財』唔係犯法,但事實上係勒索、收陀地,所以係唔可以單單睇字眼表面,係要整體去睇,係人都知『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就係反政府,咁就係犯法。」他又認為,《港區國安法》相當「含蓄」,國家安全委員會應列出指引,說明甚麼言論或行為或觸犯法律,以便法庭可作出判決,而將來特區政府亦要就《基本法》23條立法,修補有關漏洞。

未列可以無限期拘留屬疏漏

港英時代,政治部用白屋拘留疑犯。(網上圖片)
港英時代,政治部用白屋拘留疑犯。(網上圖片)

《港區國安法》除了在言論、行為上未有清晰、明確指引,亦未有規定涉嫌觸犯《港區國安法》的疑犯在被捕後可無限期拘留,冼國林認為這亦是法例不足之處。他指,在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國亦有內部安全法例,負責內部安全的部長有權拘留恐怖分子及政治犯,對反國家罪犯更可無限期拘留,首次拘留2年,之後可簽署延期,甚至無限延期,惟香港在這一方面卻沒有寫清楚,唯有沿用現行條例有關拘留最多48小時的規定。

「如果要審查一個間諜、一個恐怖分子,48小時夠唔夠?答案係絕對唔夠!一個月係最起碼。(回歸前港英政府)政治部都可以無限期簽落去,所以國安法依家係有疏漏。」

相比其他國家條例規定寬鬆

冼國林又稱,《港區國安法》條文相對其他國家的有關法例已是相當具體及寬鬆。部分國家只要執法人員懷疑有人干犯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即使只是懷疑就可以進行拘留,但香港就需要實質作出一些行為。部分地區的內部安全法例,違法者最高刑罰可被判處死刑,但香港的量刑輕則判監禁3年,重則3至10年,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標準已好寬鬆」。而條例更列明,如自動投案認罪、揭發他人罪行或提供重要線索、資料,得以偵破案件或可獲減刑,甚至免除處罰,加上法例不設追溯期,故冼國林認為《港區國安法》是「寬宏大量的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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