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精裝版:中國憲法建立與演變

現行的中國憲法,是由1982年的「八二憲法」經5次修改後沿用至今,之前還有「五四憲法」、「七五憲法」和「七八憲法」三個修訂本。

中國憲法經五次修改沿用至今。
中國憲法經五次修改沿用至今。

中國的憲法問題始於晚清。1840年鴉片戰爭後,中國逐步成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為了民族復興,無數革命先驅進行了各種形式的抗爭、探索和嘗試,以立憲救亡、變法圖存為目標。

於是,各種版本的憲法先後推出,如1898年的戊戌變法、1908年的《欽定憲法大綱》、1911年的《重大信條十九條》,到1912年孫中山先生領導辛亥革命推翻封建帝制時推出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後來,又有1931年蔣介石國民政府的《訓政時期約法》、1936年的《五五憲草》,再到1946年的《中華民國憲法》等。但以上種種,都未能從根本上改變國家和人民悲慘的命運。

新中國成立   首部憲法54年實施

直至1949年10月1日新中國成立,當時還未有正式的憲法,只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作為臨時憲法。至1952年12月,時任國務院總理周恩來代表共產黨提議起草憲法。1953年,由時任國家主席毛澤東為首的憲法起草委員會開始了起草工作。當時,毛澤東參考了世界各國的憲法方案,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包括1931年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陝甘寧邊區憲法原則》等。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通過了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立了國家制度的基本架構、根本原則和活動準則。

1975年正值文化大革命,同時第二部憲法出現,內裹帶有很多文革用語。後來,文革的失誤為共產黨和國家帶來嚴重破壞,亦令國家民主法制停滯不前,憲法形同虛設。文革結束後的1978年12月,國家汲取教訓,在十一屆三中全會上,通過了第三部憲法,撥亂反正,實現工作中心轉移,開啟改革開放新一頁。

82憲法歷五次修改沿用至今

中國憲法經全國人大會議通過5次修改。
中國憲法經全國人大會議通過5次修改。

1982年12月第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通過了由憲法修改委員會主任葉劍英、副主任宋慶齡和彭真主持的第四部憲法,亦是現時中國現行的憲法。這部憲法糾正了文革的錯誤,把國家的根本任務、領導核心、指導思想、發展道理、奮鬥目標,以及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等等,都寫了進去。

「八二憲法」推行後,為了與時俱進和完善發展,全國人大分別於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及2018年,作出了5次修改,共通過52條修正案。

最近一次修憲在2018年3月,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21條修正案,包括修改國家主席任職方面的有關規定,刪去了「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的規定;增加有關監察委員會的各項規定;完善依法治國和憲法實施舉措,包括將「法制」改為「法治」,規定憲法宣誓制度,將「法律委員會」改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規定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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