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4年前在立法會答問大會上,向時任特首梁振英掟玻璃杯,被裁定罪成判囚兩周,黃毓民不服上訴,高院原訴庭判其無罪,引起輿論嘩然。其實自回歸以來,不少法官判案惹起社會莫大爭議,當中的案件小至芝麻綠豆,大至可演變為憲政危機,皆令市民對香港法治的信心動搖,有些案件甚至觸動中央神經,要動用人大釋法來解決事件。
文:本刊記者
大案件
黃毓民掟杯案
2014年7月,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在立法會答問大會上,向時任特首梁振英掟玻璃杯,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判囚兩周。黃毓民不服提出上訴,2018年9月法官裁定他上訴得直。判詞指出,案件證供並不足夠支持裁定普通襲擊罪成,雖然梁振英作證時表示得知有水杯擲出後感到震驚,並且呆住,擔心他和其他人有沒有受傷,但從電視片段見到,梁振英表現氣定神閒,在講台向前望,並無立即回頭查看撞擊聲的來源,認為他的表現和講法並不配合。
判決引起爭議,擔心造成壞的先例,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要求港府積極研究上訴,給市民一個交代。
雙學三子衝擊案
2014年9月,「雙學三子」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因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被拘捕,被控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及參與非法集會等罪。黃之鋒、羅冠聰被判社會服務令,周永康被判監禁3星期、緩刑1年。其後,律政司不滿3人判刑太輕,提出刑期覆核。2017年8月,法庭裁定律政司覆核刑期得直,3人即時判囚6至8個月。3人服刑約2個月後,陸續申請保釋上訴。2018年2月,終審法院裁定3人上訴得直,維持社會服務令及緩刑的命令。
終院法官認同上訴庭的判刑指引,即非法集結如涉及暴力,即使暴力程度不高,法庭若有充分理由可判即時監禁,然而上訴庭新訂立的判刑指引不應有追溯力,上訴庭不恰當地運用該指引在本案,故裁定三人上訴得直,維持原判。
終院亦認為,原審裁判官判刑時已考慮判刑相關的因素,例如判刑須具阻嚇性、案件涉及大規模集結、或發生暴力衝突的風險、上訴人明知行動會令保安受傷、示威者沒權進入政總前地等,惟對上訴人的個人情況、動機和悔意給予多少比重,全屬原審裁判官酌情權以內的事情。終院認為原審裁判官判處的刑罰並非明顯不足。
莊豐源案
1997年9月,莊豐源父母持雙程證來港探親期間誕下他,他之後留港與祖父母同住。若按99年「吳嘉玲案」的人大釋法,莊豐源不能取得居港權。但其祖父後來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法院於2001年7月判莊氏勝訴。當時該判決被指無按99年釋法文件所指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委會立法原意判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其後透過《新華社》發表評論表達關注。
外傭居港權案
2010年12月,3名菲律賓外傭及家庭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對於在香港連續工作滿7年的外籍家庭傭工,不能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限制。2011年9月,高等法院裁定《入境條例》限制外傭申請居港權的條文違反《基本法》。特區政府對此提出上訴,上訴庭裁定《入境條例》沒有違反《基本法》。律政司再向終審法院建議提請人大釋法。2013年3月,終審法院判決外傭不享有居港權,並拒絕請求人大釋法。
變性人婚權案
2008年11月,變性人W欲與男友註冊結婚,被婚姻登記處拒絕。W 於翌年提出司法覆核初審敗訴,隨後上訴後再敗訴。W向終審法院提出司法覆核,終審法院於2013年裁定W勝訴,有權以變性後的性別結婚,而不是以其出生時的生理性別結婚。終院並頒令政府須檢討婚姻條例。
吳嘉玲案
1999年1月,終審法院裁定吳嘉玲等港人內地所生子女擁有居港權,引起社會極大迴響。港府當時憂慮判決會令167萬「合資格人士」湧港,遂於同年6月,提請人大釋法圖解決事件。最終人大釋法表明,港人內地所生子女不是自動擁有居港權,而是須經審批,並指父母雙方或一方合法在港定居,在港所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權,是香港回歸後首次釋法。
反新界東北發展撥款案
2014年6月,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等13名社運人士,於立法會財委會審批新界東北發展前期撥款期間,企圖強闖立法會大樓,被控非法集結罪成,判罰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提出覆核,上訴庭改判13人即時入獄8至13個月。他們其後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2018年9月獲上訴得直,當庭釋放。
終審庭解釋指,上訴庭判他們監禁8至13個月時,是以監禁15個月為量刑基準,顯然是將上訴庭去年就黃之鋒等人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一案訂下的新判刑指引追溯至本案中應用,這是原則上的錯誤。根據本案發生時適用的判刑指引,13名上訴人的被判處監禁刑期均不應超過6個月,考慮到他們是因律政司上訴而被加刑,以及他們在獄中已服刑的時間,因此在早前判他們終審上訴得直,不用他們重返獄中服刑。
事後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吳秋北在社交網站發文,不點名批評法官馬道立做「老好人」放生涉案者,是專業失德。
小案件
彈弓手判案
2009年9月,在一宗拒捕案中,原審暫委裁判官在看過一盒呈堂影帶後,先判被告任啟明無罪,但在覆核判決時再看同一盒影帶,卻改判他有罪。任啟明不服判決,向高院上訴。高院不但指該名暫委裁判官自相矛盾,更質疑他在犯錯後可能試圖掩飾,即時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毋須重審案件。
法庭枉判打人
2010年12月,一名建築師霍有華看見街坊被襲,見義勇為出手阻止,卻被警察「好人當賊辦」,並遭法庭冤枉判他打人罪成,被罰款及留案底。霍向高院上訴,8個月後獲「沉冤得雪」,除洗脫罪名外,更獲發回逾3萬元訟費。
無路人不算危駕
2009年8月,一輛電單車及小巴先後衝上行人路,兩名被告司機均認罪,但裁判官竟指因電單車衝上行人路時沒有行人,認為難構成危險駕駛罪,最後只判小巴司機罪成,案件因有爭議,最後要交由另一裁判官處理,最終電單車司機被判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