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專訪】梁愛詩:三權分立非等如獨立於政府 社會對《基本法》有誤解特首應釋疑

日前通識科教材刪除「三權分立」字眼,引起社會爭議。教育局局長楊潤雄及特首林鄭月娥先後澄清,香港沒有「三權分立」。前律政司司長、原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接受《堅料網》專訪時指出,《基本法》的原意指,「三權分立」不等如完全獨立於政府,因行政長官是在三權之上,並且由行政主導。她坦言,很多人包括一些資深學者,都對《基本法》存在很多誤解而惹起爭議,特首有責任向公眾解釋清楚。

文:潘翠華 攝影:黃智峯、羅偉健

梁愛詩指出,1990年3月時,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姬鵬飛將《基本法》草案提交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講及香港政治體制時說:「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關係,應該是既相互制衡,又是互相配合」。

行政主導但亦受立法機關制約

梁愛詩指,以「三權分置」來形容行政、立法、司法的關係更貼切。(羅偉健攝)
梁愛詩指,以「三權分置」來形容行政、立法、司法的關係更貼切。(羅偉健攝)

她表示:「所有政策和立法的主動權在行政機關,所以是行政主導。但任何政府的政策都需要立法去推行,和需要財政撥備去執行,這個權力在立法會。」而即使立法會議員可以提出私人草案,但亦受到制約,即不能涉及公共開支、政治體制、政府運作。「所以如果行政機關提出的政策得到立法會的支持,就是相互配合;若得不到支持,就不能執行,就是相互制衡。」

另一方面,行政長官有權解散立法會,但同時立法會亦有權力罷免行政長官,都是相互制衡的體現。同時,行政機關又受到立法機關制約,「譬如《基本法》35條, 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對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即司法覆核,對象也包括行政長官。」

司法機關非完全獨立 法官需由特首任命

姬鵬飛在1990年4月將《基本法》草案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時指,香港「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關係,既相互制衡,又是互相配合」。(網上圖片)
姬鵬飛在1990年4月將《基本法》草案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時指,香港「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關係,既相互制衡,又是互相配合」。(網上圖片)

至於司法機關,梁愛詩解釋,司法獨立體現在《基本法》8589條:「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換句話講,他們可以無畏無懼,無私無欺地決斷進行審判,你不能因為不喜歡他的裁法而將他免職。」但是法官的聘任要經由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後,需要再得到行政長官同意才能任命,而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的首席法官任免,更需要行政長官徵得立法會的同意,報人大常委會備案。

所以「司法獨立」是指執行職責時,司法機關本身並非完全獨立,「譬如《基本法》19條就有提到,對於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沒有司法管轄權。如果法官要多開一個法庭,要取得財政撥備,也要獲得立法會批准,要加聘人手時,也要取得行政機關的同意。」

鄧小平曾指香港不宜搞「三權分立」

1987年鄧小平會見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時,曾表明本港不宜搞「三權分立」。(網上圖片)
1987年鄧小平會見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時,曾表明本港不宜搞「三權分立」。(網上圖片)

梁愛詩又引述「一國兩制」總設計師鄧小平於1987416日,會見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曾講及基本法體制不能照搬西方一套,「比如搞三權分立,搞英美的議會制,並且用此來判斷是否民主,恐怕不適宜」,以此引證本港並不存在「三權分立」,以「三權分置」形容更為適宜,即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各司其職,按照基本法行使其權力,並相互配合、相互制衡。

她強調,雖然《基本法》裏面沒有寫明「三權分立」和「行政主導」的字眼,但是看《基本法》起草規定的原意,的確如此,「如果你說三權完全獨立於政府,這就不是了,它們的權和責在《基本法》內寫得很清楚。」

社會對《基本法》存誤解 特首需解釋

對於今次林鄭月娥再次澄清本港沒有「三權分立」,梁愛詩認為是因為社會對《基本法》仍存在很多誤解,當中包括一些資深學者,作為特首有責任去釐清:「在我們政治體制裏面,不是各自為政,不是這樣解的,是要相互配合、相互制衡的,作為特首是有責任要向市民講清楚這東西,因為有很多誤解,都是因為這樣引起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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