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英時代尚方寶劍 立法會「特權法」終出鞘

今年613日,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和尹兆堅,在立法會審議一地兩檢條例草案時激烈抗議後被逐,兩名保安人員報稱受傷。林卓廷、尹兆堅同被控以《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9條(b),即「襲擊、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任何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而尹則被加控一條侵害人身罪。議員在立法會抗議以至搗亂並非新鮮事,立法會議員首次被控以違反特權法,事件其實驚天動地,但各方卻還是不以為意。文:暮成雪

 

香港法例第328章,是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
香港法例第328章,是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

立法會內的拉布、搗亂,經年累月,浪費公帑和時間,影響市民福祉,市民大眾早就生厭。大刀闊斧改變這種立法會爛透的狀態,由前年10月開始,首先是港府一次過褫奪6名新當選立法會議員的議席。去年年底,立法會通過修訂《議事規則》杜絕拉布,措施包括降低開會法定人數、限制中止及休會議案、休會後可隨時復會、限制拉布式修訂、限制議員發言和簡化縮短表決程序等,一共10項,新修訂《議事規則》通過後,立法會議事效率迅即提升。

然而修訂議事規則不是沒有代價的。立法會議員謝偉俊說,早前立法會大規模修改《議事規則》的做法「不尋常」,他指當時議事規則委員會未經審慎考慮下,就將建議提交立法會內會和大會,他希望這種過程不會再發生,他認為議事規則委員會不夠審慎和務實。

根據謝偉俊的說法,修訂《議事規則》過程的倉卒和粗疏可見一斑。除了修訂《議事規則》對付「反斗」議員外,建制派對如何恢復立法會秩序還有後着,就是研究引入新懲罰機制,增加泛民議員的抗爭成本。例如因行為不檢而被逐出議事廳的議員,下次會議便不能重返出席,「逐一次、停一次」。此外,倘有人要求點人數而導致流會,當時不在席的議員一律須扣一日人工,即約3,000元,以提高阻嚇性。

內部問題變刑事檢控

今次以《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檢控立法會議員,是引用條文中的第19條涉及干預議員、立法會人員或證人的(b款)。消息稱,其實相類似用以制裁搞事議員的條文,還有第17條藐視罪,當中(c款):「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

因牴觸立法會特權法而入罪,屬刑事罪行,自此立法會議員衝擊立法會秩序,已經不止是議員之間的「內部問題」,而是涉及刑事,這是今次事件歷史性之處。一直以來議會都追求獨立自主,因為立法機構是代表民意的最高殿堂,若然立法會要訴諸警方(司法)協助維持秩序,這是民意殿堂的一大恥辱。但事件發生至今,各方甚至泛民的反應都出奇地冷靜,不知是大家對驅逐議員感到麻痺,還是被「預約拘捕」四個字嚇得失了方寸。

罰款一萬入獄一年

既然涉及刑事罪行,自然有罰則,就違反第19條(b),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12個月,若是違反17條(c),亦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12個月。如持續犯罪,則在持續犯罪期間,另加每日罰款$2,000。有傳媒在報道兩位議員被控以涉嫌違反立法會特權法時,提及「根據《基本法》第796)條,被判犯有刑事罪行的立法會議員,若判處被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不排除有人正設計下一步,最終要將有關人等從立法會議席拉下來。

立法會議員畢竟是由市民投票選舉出來,事情若是發展至此,一切收緊,香港政治可謂進入了寒冬期,實屬可悲。這是建制派的選擇;但歸根究柢,這更是非建制派的選擇!若不是非建制派議員長期在立法會肆意搞破壞,令立法會不能運作,讓時間空轉,絕大多數需要處理的民生事務都在擺着生銹,建制派也不必採用這些手段,而市民亦不會認同。經過一大輪激烈抗爭和對立,是時候要請各位高貴的議員還給立法會一條生路。

《特權條例》八十年代港英產物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是在上世紀八十年代立法,討論立法之時,各方都有戒心,質疑為何要給立法會特權。港英時代直至1985年第一屆立法局選舉前,香港沒有政治。選舉後,特權法為立法機關的運作定下規矩,特權法內包羅萬有,不能不慨嘆英國人確實在政治方面有極高水平,三十多年前早已預視了有襲擊、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任何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等情況,早已準備好懲罰條款,必要時可以動用。

2018年,這些條文首次被引用出來作檢控,被告竟然就是立法會議員,相信港英政府當日也未必料到。香港回歸廿一年,議員在立法會內生事也非首次,為何要到今時今日才決意檢控?有知情人士說,「要有人報案才用」,至於為何前屆立法會無人報案,知情人士對此問題,並無進一步回答。

林卓廷(右)經審訊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立,與認罪的黨友尹兆堅同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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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首次被控以違反特權法,屬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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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任內,開啟了以特權法檢控立法會議員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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