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涉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刊印煽動刊物一案,聆訊已經進行一半,惟黎智英仍未放開他屬意的英國大狀Timothy Wynn Owen (Tim Owen)不獲准來港替他辯護一事。
雖然高等法院原訟庭及上訴庭均接納國安案件聘任海外律師應先取得特首證明書,但黎智英仍尋求上訴至終審法院,最終法庭以缺乏值得爭拗論點為理由,駁回其申請之餘,更指他提出無理訴訟,下令他支付懲罰性訟費。
人大釋法後興訟
串謀勾結案開審之前,黎智英屬意越洋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為他的辯護團隊領軍,Tim Owen亦於2022年10月向高等法院取得在港執業批准,只是後來律政司就批准Tim Owen執業的決定上訴失敗,全國人大常委會年底就《港區國安法》釋法,指法院批准在國安案中聘任海外律師前,要先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否則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可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串謀勾結案原本定於2022年12月的審期因而擱置,黎智英2023年4月入稟提出司法覆核,指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向Tim Owen批出簽證屬越權。同年5月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駁回黎智英申請,表明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挑戰,況且國安委向入境處作出建議的做法並無越權。
勾結案開審後仍就聘洋大狀上訴
但黎智英敗訴之後未有放棄,在串謀勾結案2023年12月18日開審前一個月,仍然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的裁決提出上訴,只是排期需時,上訴聆訊今年4月中才進行,當時串謀勾結案的審訊已經進行了4個月,黎智英的辯護團隊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以及在香港有執業資格的新西蘭御用大律師Marc Corlett領軍。
上訴即日被駁回依然不服
上訴庭在聆訊當天便駁回黎智英的上訴,指根據人大常委會解釋,《港區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明顯不過,香港法院對國安委的判斷及決定並無司法管轄權。
事已至此,黎智英仍要負隅頑抗,要求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本月初頒判詞駁回,更明言黎智英一方提出三個要求終審庭釐清的問題,根本沒有再爭拗餘地。
黎智英希望終審法院能夠釐清的三個問題如下:
1. 國安委根據《港區國安法》14條所作的所有決定是否都不受司法覆核?
2. 人大釋法是否有擴大了國安委在14條之下的職能?
3. 國安委的決定在14條之下是否越權?
黎智英一方拿出案例,堅持國安委不受司法覆核的說法,並不符合普通法中有關「排除條款」(ouster clause- 令法庭失去對司法覆核權限的條文)的原則。
上訴庭批評提出無理訴訟
負責審批是次終審上訴證明書的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朱芬齡,以及法官區慶祥,在判詞中明言拒絕再討論這個論點,認為黎智英一方只是純粹重覆上訴聆訊提出的理據之外,更指14條的條文中已寫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已經再清楚不過,法庭必須受其約束;亦因此就餘下的兩個問題的討論,無論如何都不會令法庭批准司法覆核。
處理今次聆訊的訟費命令時,三位上訴庭法官直指無論潘兆初法官在初審以及往後的上訴聆訊,黎智英一方已經有充分機會陳述其論據,亦清楚明白法庭秉持的理由,只是他仍然堅持要提出這次完全無謂的終審上訴申請,故法庭必須判處懲罰性訟費,以示對這等無理提訴行為的不認同。
根據法例,上訴庭今次拒絕發出終審上訴證明書,黎智英仍然可直接向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一併申請證明書及上訴許可,只是在上訴庭已經說得如此直白的情況下,未知能否令他心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