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擊立法會案
2014年6月,反對新界東北撥款的示威者以鐵馬暴力衝擊立法會大樓,造成數名保安員受傷,其中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香港眾志主席林朗彥、社運人士何潔泓等13人被控以非法集結罪成。裁判法庭原審中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服上訴,改判監禁8至13個月。13人分別服刑3至5個月後,獲終審法院裁定上訴得直,即時釋放。
羅冠聰遇襲案
香港眾志前主席羅冠聰2017年從台灣返港時,遭大批示威者包圍及襲擊,其中3男1女被裁定非法集結及襲擊罪成,被判入獄3個月。4人不服裁決提出上訴被駁回,法官指辯方提出的上訴理據「瑣碎無聊、無理纏擾」,全部即時收監。
曾健超案
2014年10月,前公民黨成員曾健超在佔中期間向警員淋潑有異味液體後拒捕,被裁定一項襲警及兩項拒捕罪成。疑裁判官指,被告為一名資深社工,理應有能力處理自己情緒,雖向警員潑水是極大的侮辱及挑釁,但考慮他並非想傷害警員,故判他即時入獄五星期。
七警案
2014年年10月,曾健超向警員作出挑釁行為後,7名警員向曾施襲,將他拖到暗角毆打,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全部判囚兩年並須即時還柙。法官指該控罪嚴重,判刑要具阻嚇性,不能判緩刑,又指他們執勤時毆打人的片段廣傳,令香港蒙羞,坐監無可避免。
佔中九子案
民主黨前主席李永達被裁定一項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成,法官指受其半生時間服務社會所感動,最終判囚8個月但緩刑兩年。另一被告牧師朱耀明被判串謀犯公眾妨擾罪成,但亦因服務社會逾30年而獲判囚16個月但緩刑兩年。另外,陳淑莊和鍾耀華分別因患腦瘤和年輕而獲判囚8個月緩刑兩年,案發時未滿21歲的張秀賢則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朱經緯案
2014年11月佔中期間,時任警司朱經緯在旺角執勤時以警棍驅趕男子鄭仲恆,被裁定襲擊罪成判囚3個月。朱其後向終院申請終極上訴許可被拒,法官判詞指,明白警方在佔中期間面對艱難情況,但不能容忍朱對公眾人士不恰當使用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