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千元批地 學校鉅額收益 哈羅國際帳目零透明

香港土地嚴重缺乏,每幅地皮都非常珍貴。政府以象徵式價錢,批出土地予非牟利團體辦學及經營醫院等,是出於好意,但市民眼中的國際學校及私家醫院,搵錢能力勁過搖錢樹,使人不禁要問,賺到的錢到哪裏去了?

審計署6年前(2012)撰寫審計報告,批評政府對這些機構涉嫌違反批地條件的情況監管不力,政府聲稱有改善措施,但透明度卻仍然極低,市民根本無從掌握,用政府地建校收取高昂學費的學校,所得收入流了去甚麼地方,只能靠飽受批評的政府把關。

哈羅國際學校在2010年以低價1,000元獲政府批出地皮建校,備受各方批評。10年即將過去,簽訂的服務合約及私人協約批地協議將於後年屆滿,政府不作撥亂反正,更待何時!

文:李向榮圖:譚建章、翁志偉

哈羅國際帳目零透明

哈羅國際學校獲政府以1000元批地,還獲得2.7億免息貸款。
哈羅國際學校獲政府以1000元批地,還獲得2.7億免息貸款。

下午3時半,是學校的放學時間,這間位於屯門的學校也不例外。不同的是,這裏沒有一大班家長和「姐姐」在門外接放學,取而代之的是一列長長的房車陣,車陣中絶大部分是名貴房車。

保安員忙着在大閘外指揮交通,安排一輛又一輛的私家車,駛入學校接學生。

這名副其實是一間貴族學校,位於屯門掃管笏半山上,她就是享負盛名的哈羅國際學校。學校校舍建築獨特,中座取羅馬式建築,兩翼就是英式設計,屋頂建有英國原校特有的圓頂尖塔,甚具氣派。除了宏偉的校舍外,學校更有一個其他學校只能羨慕的100米長標準足球場,以及一個可容納4個網球場的綜合運動場地。

買500萬「資本證明」 投考有着數

哈羅國際學生由小學到中學都有。
哈羅國際學生由小學到中學都有。

起初哈羅的資本證明的價格為300萬港元,但至2016年,校方以校舍第3期擴建計劃籌集資金為由,大幅增加入學資本證明費66%至500萬元,每年建校費亦加20%。值得注意的,是不論資本證明抑或債券,都無利息回報,持有人只有在學生畢業後,才可以轉讓或由學校贖回。

哈羅國際用政府地建校舍、獲政府免息鉅額貸款、收學生賺學費、出售資本證明又提供大筆流動資金,那麼學校的財政狀況怎樣?本刊向教育局查詢校方的營運情況,以及政府每年收到的租金數目,俱得不到正面回應。教育局只表示,局方當年和哈羅的辦學團體簽訂服務合約,當中訂明學校須每年向教育局提交經審核的帳目。

哈羅國際聲稱完全符合要求

哈羅國際學校長安海頓。﹙互聯網﹚
哈羅國際學校長安海頓。﹙互聯網﹚

本刊亦有向哈羅國際學校作相同查詢,校長安海頓回覆:「在相關監管和財務事宜上,香港哈羅國際學校完全符合教育局的要求,而且會在任何與土地租賃有關的事宜上繼續遵循適當的政府程序。」換言之,國際學校收了政府的土地和財政支持後,那盤數只有政府內部和校方知道,公眾根本無從得知。

教育局發言人則表示,局方透過2008年的校舍分配工作,把屯門掃管笏的全新土地分配作發展哈羅國際學校,並與哈羅的辦學團體簽訂服務合約,當中訂明學校須每年向教育局提交經審核的帳目。哈羅簽訂的服務合約及私人協約批地協議將於2020年屆滿,政府會按既定機制處理相關的續約事宜。

政府監管國際學校比較「粗」

哈羅學校頂上的鐘塔設計,跟足英國母校。
哈羅學校頂上的鐘塔設計,跟足英國母校。

「我估計教育局對於國際學校的監管比較『粗』,肯定不及本地的直資和津貼學校嚴謹。」一名在教育部門工作多年的資深教育工作者向記者解釋,由於國際學校的學生大部分非本地人,所以政府投放在監察國際學校的資源,不及香港一般學校為多。

該名教育工作者稱,回歸後特區政府受到外國商會巨大壓力,要求開辦更多國際學校。為了留住人材和外國公司,政府於是向有意辦學者「開綠燈」:「但有一點政府是揸得很緊的,要得到政府批地,只有非牟利團體可以做得到。」

所以這些獲政府批地「搵大錢」的國際學校,其實資金也要留在學校帳目,用作興建校舍和增加資源等用途:「當然有一些外在的利益是有跡可尋的,例如當一個社區多了一所知名的國際學校後,附近土地價值或會大幅提高,這可能才是利之所在。」

教育界立法會議員葉建源表示,國際學校特別被留意,是因學費比較高,但又得到政府象徵式收取費用批地,政府還提供免息貸款建校,實在是一個很大的「津貼」。如果辦學團體的收益不是用在學生身上,是很難向市民交代,所以政府檢視這些學校的措施很重要。

關心收益是否被轉移

早前就有家長點名批評教協葉健源(圖)是「政棍」
早前就有家長點名批評教協葉健源(圖)是「政棍」

葉續稱,學校得到土地使用,必須是非牟利機構,但這些機構是否嚴格遵照收益不能「外流」的規定去營運,有沒有將金錢轉移,是大家最關心的問題,可是公眾無法看到這些機構的帳目,所以政府必須代市民去監察,政府有沒有清清楚楚,確保這些項目不會變成盈利機構。葉建源指政府要做一個「很嚴格的把關人」,透過立法會向市民交代,政府亦應該透過審計方式,進一步覆檢有沒有違規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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