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聘用外傭的家庭或會遇到與外傭有關的問題,例如家居因為外傭借款而受到「財仔」持續滋擾,外傭未完約便「跳工」或以香港作為轉工海外的跳板等,尤其是家中有長者和幼童的家庭,若聘用了無良外傭,更是折騰,付錢買難受。事實上,坊間也有傳小部分外傭來港無心工作,只是全心旅遊或治病,或遠離原居地避債,在僱主家中白吃白喝,視為免費住宿,工作未過一個月便提出辭職,甚至不辭而別,另有外傭玩失蹤消聲匿跡,家中孩子沒人照顧,讓僱主家庭措手不及,貼錢買難受;另有外傭在週末沉迷賭博或經營副業,有的外傭在受僱期間懷孕,反客為主,僱主家中的現金或財物常常不翼而飛,讓僱主家庭頭痛。
原本,雙職家庭僱主聘用外傭來港是要照顧家庭、料理家務,解決問題,卻遇上不斷製造問題的外傭,請神容易送瘟神難,僱主要與不適合的外傭解除勞動關係,除了要完成合約或支付一個月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還要向外傭支付回程機票,鑑於外傭平時照顧僱主一家的起居飲食,並照顧小孩,僱主家庭通常是以現金向外傭支付代通知金而較少以通知期去終止僱傭合同,因而造就外傭做出不禮貌或不恰當行為「搏炒」,這對僱主家庭是毫無保障,須知道的,聘用外傭就像「選盲盒」,面試時,外傭說到天花龍鳳,表示什麼都懂,態度良好,但抵港赴崗後才知道其能力和人品。外傭往往忘記自己的身份,以為自己是外國人便是「客人」而不是傭人,喧賓奪主,沒有分寸,誤以為來港是以僱主血汗錢供她們吃喝玩樂和揮霍,忘了作為傭人的本份。
香港特區政府宜調整現時外傭政策,須以保障本地僱主家庭為本,而非刻意向保護外人的錯誤做法傾斜,不應再本末倒置,例如,香港人到外國找工作,準僱主也不會為我們支付往返程機票,即使內地勞工,僱主也不會承擔他們的路費和車費,反而若由僱主或中介統一安排宿位和膳食,所涉開支將在內地勞工工資扣除,而非像香港僱主家庭「全包」外傭的來回機票和食宿;最理想的做法是由外傭自行承擔來回機票,或至少香港僱主家庭不應該再承擔未能完約外傭的來回機票費用,香港特區政府也應該考慮,若外傭在受僱期間懷孕,其僱傭合同宜在其知悉懷孕當刻即時自動解除,鑑於外傭的工作性質,僱主聘用外傭的原意是照顧僱主家庭,而非倒過來外傭在僱主家休有薪產假,或讓僱主家庭成員或另聘外傭服侍待臨盤外傭。雙職僱主家庭長期聘用外傭,響應人口政策,釋放勞動力,香港特區政府宜把僱主家庭聘用外傭的開支 (機票、保險、驗身、中介費用、工資等)列作可扣稅豁免範圍。同時,香港特區政府宜加強對外傭中介的服務監管,不能只讓中介坐著收費,而對外傭的培訓和技能等一無所知。
長遠來說,鑑於個別聘用外傭的僱主家庭被貸款公司持續滋擾,或被盜竊,香港入境處宜與香港警方聯合調查,省卻照顧小孩的雙職僱主家庭須另行到警署報案落口供的繁瑣;私隱專員公署更應保障僱主家庭和成員,避免他們的個人資料、糧單、地址證明被外傭盜用、外洩、濫用作無授權借貸和擔保;香港入境處須拒絕個別曾犯虐兒、盜竊等刑事罪行和「跳工」外傭再次入境香港的申請,除了宜把列入黑名單的外傭名單移交給外傭所在的該國駐香港領事館外,香港入境處宜與新加坡、馬來西亞和卡塔爾等同樣聘用外傭的國家相關部門增強聯繫,避免害群之馬再禍害其他家庭。
文: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副秘書長、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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