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沒提及「一人一票」 文 : 陳凱文

近日,有反對派組織在其網絡文宣上,宣稱「香港特區自回歸以來,仍未實行雙普選,嚴重違反《中英聯合聲明》(下稱《聯合聲明》)」。特區政府隨即發表聲明,澄清《聯合聲明》並沒有任何條文,訂下香港特首或立法會須要實行「雙普選」的規定。

誠然,政府的說法是對的,因為《聯合聲明》第三款第(四)項訂明:「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聯合聲明》〈附件一〉第一章第三段則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由此可見,《聯合聲明》不但沒提及「雙普選」,連選舉的選民資格或參選門檻也沒明確規定。

然而,政府發言人在聲明中聲稱,由「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是《基本法》訂下的最終目標,這說法則是大有問題。因為涉及雙普選的《基本法》所有條文內,均沒出現過「一人一票」,或意思上接近的字眼。

涉及特首普選的《基本法》第45條第二款,原文是「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至於〈附件一〉第七條原文,則是「二○○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立法會普選方面,根據《基本法》第68條第二款的規定:「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至於〈附件二〉第三條,原文則是「二○○七年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如需對本附件的規定進行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由此可見,《基本法》的條文只是提及了「普選」,並沒提及「一人一票」。究其因由,是「普選」跟「一人一票」,其實是兩個概念。「一人一票」通常被視作直接選舉的通俗說法,選民享有等值投票權;「普選」則是普及投票的簡稱,其形式既可以是直接選舉,亦可以是間接選舉,選民的投票權亦不一定是絕對等值。

舉個例子來說,大家都不會否定,美國總統和英國首相均是普選產生。然而,英國首相由下議院的多數黨黨魁擔任,本身便是一種變相的間接選舉。至於美國總統選舉所採用的選舉人制,亦是一種間接選舉制度。由於美國各州的選舉人數字,並非按選民人數的比例分配,加上採用「勝者全取」原則,代表該州投票,造成美國的選民投票票值,並非每州相同。由此可見,「普選」跟「一人一票」,其實不是一回事。

總而言之,《基本法》條文本身,並無提及特首及立法會的「普選」是否「一人一票」。唯一提及特首可實行「一人一票普選」,即是「所有香港合資格選民均有選舉權」的文件,是全國人大常委在8月31日所頒布的《關於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即坊間俗稱的《8•31決定》。至於立法會普選後,究竟是否所有議席均由「一人一票」直選產生呢?則暫時沒有任何法定文件談及這個問題。

文 :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香港投資日報主筆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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