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立法必要性不容質疑 文:何君堯、文:丁煌

8 月 19 日,李宇軒(李某)和陳梓華(陳某)同意「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事實與認罪。控方表示,2019 年 6 月至 8 月,黎智英 (黎某)及其助理 Mark Herman Simon 指示李某組織眾籌,參與國際遊說,呼籲各國譴責我國、特區政府和特區警方;制裁我國和特區政府官員。2020 年 7 月,李某與英國政治人物裴倫德(Luke de Pulford )和多位日本國會議員接觸,等等。勸說一共 32 個國家終止與特區的刑事引渡協定和司法互助。游說工作於 2021 年 2 月結束。

李某和陳某的伏法,證明《港版國安法》(NSL)對維護「國家安全」和維持特區政治穩定起到無可置疑的良好作用。大家需要注意,在 2003 年,特區政府沒有政治意願和決心,將所有相關違法人士繩之以法。由於無法可依,在前《港版國安法》時期,特區沒有法律機制對李某和陳某提出「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控訴。

話說回來,於 2003 年 2 月 14 日特區政府履行《基本法》第 23 條規定的憲制職責,公布《國家安全 (立法條文) 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當時的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提醒大家,相關法律的修訂有其必要性,因為特區法例不足以保障國家利益和特區社會公共秩序,針對「國家安全」的罪行是掛在大家頭頂上的一把刀。現在來看,梁司長洞察先機,她的態度是正確的。

《條例草案》涉及六項主要罪行,即:一

(1) 叛國;
(2)分裂國家;
(3)煽動叛亂;
(4)顛覆中央人民政府;
(5)竊取國家機密;與
(6)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特區進行政治活動。

這裏存在一個嚴重立法漏洞,《條例草案》缺乏禁止特區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勢力勾結,危害「國家安全」的具體罪行。因當時的特區無法擺脫來自外國大型抗議與出自內部的大規模批評,特區政府匆匆撤回《條例草案》,並在 2003 年 9 月 5 日終止立法程式。

1989 年天安門事件發生之後,在《基本法》第 23 條的最後修正案提及「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行。原因在於中央人民政府深切關注,特區可能被國內外敵對勢力用作推翻「中國共產黨」管治的顛覆基地。《條例草案》擬議在《刑事罪行條例》新訂第 2A(1)條,禁止任何人藉使用嚴重危害我國的穩定的武力或嚴重犯罪手段,或藉進行戰爭,以保障「國家安全」。擬議條款如下:一

(a) 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國根本制度;

(b) 推翻中央人民政府;或

(c) 恐嚇中央人民政府, 即屬顛覆。

值得大家注意,擬議的顛覆條款運用了限制性方式定義「嚴重犯罪手段」(註)。這個犯罪元素不涉及特區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勢力勾結危害「國家安全」。

2000 年代初期,在特區法律草擬專員處的人員腦海中,應該沒有預見「特區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勢力或外部分子勾結危害國家安全」這項罪行。然而,自 2014 年「佔中」雨傘運動以來,「特區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勢力或外部分子勾結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對「國家安全」的威脅已明顯地讓人坐立不安,問題相當嚴重。其後,2019 年夏天,黎某策劃在特區發生的特大型反華暴亂,成功吸引國際制裁、封鎖、以及其他針對中央和特區政府的敵對活動。這是對「國家安全」的全方位、正面的藐視、挑釁、違法罪行。美國則利用上述所有顛覆活動,在「中美貿易戰」和「中美科技技術衝突戰」搶佔道德高地,佔據全球新聞頭條之際,對我國發動一場宣傳攻略,佔據上風之勢。

2019 年夏,美國開始對特區進行制裁。黎某更試圖邀請外國勢力對特區實施「人道干預」,這為特區帶來更重大安全威脅,也蒙受了巨大實際經濟損害。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中央迫不得已出手,阻止黎某繼續勾結外部力量,黎某為首的集團恍如「特洛伊木馬」軍團般,破壞特區穩定,慾進而顛覆中央。大家注意,在阻止顛覆國家罪行,特區責無旁貸,負有消除顛覆隱患的神聖職責。

據李某和陳某案中的檢察官所述,黎某與其助手是李某罪行的幕後操盤人。他們制定了一套「四階段計劃」游說外國勢力顛覆我國的陰謀。

開局,把特區的內部情況向外國勢力通風報信;

第二步,呼籲國際社會對特區實施制裁;

第三步,把外國官員的計謀帶回特區、跟進;與

最後,他們在特區約見外國政治人物與政治顧問,從而影響他們對我國的政策。

顯而易見,他們最終的目標是在我國製造與發動管治和經濟動盪。

以上顛覆情節,令人毛骨悚然,筆墨根本難以形容。當眾被告及其傀儡操盤人與敵對外國勢力勾結時,最惡毒的國際政治就對我國產生影響,嚴重破壞我國安全與穩定。特朗普政府採取全面遏制、削弱我國和平崛起政策,就是一個鮮明例子。在這個節骨眼上,特區人應盡最大努力,維護「國家安全」。遺憾的是特區的法律工具箱中,缺乏保衞「國家安全」相關的有效法律。從 NSL 實施以來,這部「國家安全」大法,填補了特區政府未能在 2003 年根據《基本法》第 23 條制訂「國家安全」法例所留下的留白。

註:《 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立法會文件檔號: CB2/BC/5/02 2003年6月27日內務委員會 會議文件;第 37 段。

https://www.legco.gov.hk/yr02-03/chinese/hc/papers/hc0627cb2-2646c.pdf

(閱讀英文版)

【Newspaper Article】Junius Ho & Kacee Ting:No more doubt remains about necessity of NSL (HK China Daily; 30 August 2021)
https://www.chinadailyhk.com/article/235699#No-more-doubt-remains-about-necessity-of-NSL

文:何君堯

現任香港立法會議員

國際公益法律服務協會創辦人

文:丁煌

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理事

國際公益法律服務協會顧問委員會成員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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