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新聞》停刊亦未必能免責 文:陳凱文

繼上周《立場新聞》多名現任或前高層被捕,並即時停止運作後,於2017年創立的網媒《眾新聞》亦宣布於1月4日起停止營運。平情而論,眼見立場跟其相近的《立場新聞》高層被捕及被起訴,《眾新聞》為求自保而迅速關門,實屬可被同情地理解,但是他們若是以為,現在宣布停刊,其高層便可免於被捕或被起訴,這想法便實在有點天真。

首先,之前評論《立場新聞》一案中雖曾提到,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1條規定:作出、準備作出或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必須於作出後六個月內,在律政司的書面同意下提出起訴,但是《眾新聞》現在才宣佈停刊,意味着之他們停刊前的六個月內,若曾發布或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將未超過追訴時限,仍有機會遭到檢控。

除此之外,不論《立場新聞》還是《眾新聞》,如曾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或者在直接或間接接受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之下,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區居民對中央或特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則有機會觸犯《香港國安法》第29條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值得一提的是,《香港國安法》第29條中的「外國或境外機構」,可以是指外國或境外的政治部門,或者是政治機構或所謂的「非政府組織」,又或者是境外設立的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如是者,一間媒體表面上雖由本地公司所營運,但是該公司的股權由另一間離岸公司所操控,法理上似乎也屬於「受外國機構的控制」。

與此同時,《香港國安法》第29條還提到「外國或境外人員」,這是否只被理解成「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外國公民」?擁有外國籍的非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乃至是擁有中國國籍同時又有外國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又是否包含在內?顯然,「外國或境外人員」的定義,將直接影響到這一條文的適用範圍。

因為根據1996年公布的《國籍法解釋》,默許了港人擁有隱性雙重國籍,如「外國或境外人員」一詞採用從寬解釋,那便意味着從法理上而言,任何回歸前取得英國國民(海外)(下稱:BNO)身份的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將仍可被視作「外國或境外人員」。如此一來,一個媒體由持BNO身份的港人管理及營運,而又煽惑他人憎恨中央或特區政府的話,便仍有機會觸犯《香港國安法》第29條。

由是觀之,先不論《眾新聞》只要曾發布煽動文字,即使現在停刊,若要起訴仍未超過《刑事罪行條例》第11條訂明的追訴時限,《香港國安法》第29條若是採取從寬解釋,即使第39條訂明了不溯及過往原則,但是由於《眾新聞》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仍在營運,所以仍有機會墮入法網。是故,《眾新聞》高層會否在停刊後被起訴,只視乎當局會否嚴正執法而已。

文: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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