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任公職」定義未明確不影響區議員宣誓 文:文武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一連兩日在立法會被議員詢問區議員宣誓的問題,他一再強調,《基本法》第104條並無包括區議員,《港區國安法》提及公職人員要宣誓,亦未當中並無明確界定「就任公職」定義,故有關區議員宣誓的問題仍須再研究。筆者認為,政府這種說法不能服眾,區議員屬公職人員社會上的爭議不大,而現屆區議會及不少區議員,一直在用公帑從事違法行為,違背他們參選時的聲明,政府有責任採取果斷措施,立即制止這些行為。

要求區議員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呼聲與日俱增,這是因為社會各界及市民大眾,對於本屆區議會出現的種種違法亂象,已忍無可忍,希望特區政府能夠執行相關的法律,制止區議會的不法行徑,將不符合《基本法》、《國安法》,以及香港本地法律要求的區議員,清除出區議會,以終止目前區議會存在的亂象。

《國安法》第6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安法》已於去年6月30日晚生效,但特區政府一直未執行這條法律,要求本屆區議員完成宣誓。

曾國衞於1月5日及6日,一連兩日在立法會遭議員們追問有關區議員宣誓的問題,但他一再重覆指出,基本法第104條要求宣誓的相關人員並無包括區議員,《港區國安法》第6條又沒有明確界定「就任公職」定義,因而政府需要就此進行研究,以條訂本地法例。

曾國衞的回應並未能服眾。《基本法》第104條列明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宣誓,其中沒有包括區議員,並不等於說就此界定區議員不屬公職人員,也不等於說要求區議員宣誓就違反《基本法》。同樣道理,第104條也沒有要求公務員宣誓,但政府正在安排全體區議員宣誓或簽署效忠。

事實上,區議員與立法會議員一樣,在參選提名時,都被要求簽署一份附在提名表格內的聲明,示明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然參選時有這項要求,勝選後就任不是更應該宣誓效忠嗎?

區議員屬公職人員這一點在社會上並無太大爭議,包括曾國衞自己,以及多位政府高官也已公開表明對此確信無疑。就《國安法》第6條中有關「就任公職」的定義,尚未明確,政府可以進行認真細緻的研究,但這並不構成阻礙區議員宣誓效忠的理由。政府既然可以先安排公務員宣誓,就說明不必等待「就任公職」的定義完全釐清,才可以安排宣誓,為何在安排區議員宣誓會出現問題呢?

假如區議會和區議員都能循規蹈矩,依法履職,那麼安排區議員宣誓倒也不是甚麼十分緊迫的事。但是,事實正好相反,本屆區議會及多位反對派區議員,一直在利用公帑進行反國家,反政府的勾當,利用公帑推動「港獨」宣傳,其中許多行為都涉嫌違反《國安法》,區議會條例等法律,政府不採取措施,加以制止,實質上就是縱容這種違法犯罪行為。

撲滅罪行如救火,必須當機立斷,果斷執行法律,否則明明見到樓宇起火,危在旦夕,還要研究如何引用太平洋的海水救火,等研究出來,恐怕火也滅了,樓宇也毀了。政府當局不應再找各種藉口推搪,應立即安排全體區議員宣誓,如拒絕宣誓,或不按法律要求宣誓,立即取消區議員資格。宣誓後違反誓言的,也應設立相應的處罰機制,以確保區議會運作符合法律要求。

文:文武

資深傳媒人,曾任企業傳訊高層及在多間報館擔任要職。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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