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讓傳媒老闆接受訪問未免太天真 文 : 吳桐山

黎智英在去年大除夕再還押。
黎智英在去年大除夕再還押。

壹傳媒老闆黎智英早前被法院批准保釋,過了一個聖誕之後又被關押過新年。但在這一放一關之間,卻反映出香港司法制度存在的一些問題。

第一,過去一段時間,香港法院的保釋條件總是給人太天真的感覺。例如參與暴力社會運動的人准以1,000元保釋,以今時今日大家的收入水平,1,000元的保釋條件與0元其實有甚麼區別?好明顯法院用的標準是幾十年前的。又例如不少參與過暴力犯罪的人,法院批准其保釋只是「不准出境」,但多人都在保釋後施施然逃亡外國。但司法有特權,無論做錯多少事,相關法官都不用受到懲處。較早前批准黎智英保釋,被稱為保釋條件非常辣,其中一條是不得會見外國官員、不得接受電視、電台或網上訪問、不得在紙本或網上發布貼文、評論和訊息。

黎智英作為壹傳媒的創辦人,多年來一直強勢管理壹傳媒的採編方針,尤其是近年在香港社會越發分化的過程中,壹傳媒可謂完全體現老闆黎智英的意志。作為一個傳媒大亨,你要他不接受訪問、不發布評論,這是不是有點太天真?《蘋果日報》所有報道、評論,事實上都在貫徹黎智英的意志,發表意見又何須自己親自執筆?事實上在黎智英被保釋又再被收押的這段期間,《蘋果日報》組織大量為黎智英撐腰、打氣的文章,有以市民的名義,也有其子接受訪問的名義,也有組織其他專欄作家的名義。雖然黎智英已經辭任壹傳媒主席一職,但其影響力肯定沒有消退。法院的部分保釋條件實在不知道有何意義。

其次,香港社會對保釋與否的爭論突顯了香港的司法制度困境。記得在黎智英獲保釋的時候,香港的「左報」紛紛以《國安法》第42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質疑法官如何保證黎智英不會再犯。但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卻指,內地和香港社會對《港區國安法》的理解存在偏差,《港區國安法》雖是全國性法律,但其「規定原意」符合香港普通法憲制框架,同時切合《基本法》第39條有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的規定,其中ICCPR第9條3項的規定——「候訊人通常不得加以羈押,但釋放得令具報」——亦賦予了有關候訊人羈押和保釋的權力。

這就是香港政治體制所必然衍生的問題。內地行大陸法,香港行普通法,那麼哪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這個最高權力機關為香港制定的法律,到了普通法的土壤都有另一番解釋。到底是《港區國安法》具有凌駕性,還是要參考其他法律條文保障的權利,一來一往差別甚大。

「一國兩制」是一項新生事物,由一個大陸法的最高權力機關立法給一個普通法地方去執行管轄權,更是十分奇特的一項配搭。結果是爭吵不斷、矛盾不斷,確實值得我們好好思考。

文 : 吳桐山

學研社成員,時事評論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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