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釋法,取締港獨和暴力組織分子的選民資格 文:蘇亞柏

筆者上周在本網撰文斷言,假若目前的基本因素不變,非建制派鐵定在九月立法會選舉奪得逾半議席。那麼,有什麼基本因素出現變化,才有可能改變這個情況呢?
有!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二十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而根據香港選舉事務處的法例,港人需要符合下列條件才能登記成為地方選區選民:(a)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條例(第539章)中所指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b)通常在香港居住;及(c)年滿18歲;及(d)持有身份證明文件,如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不過,法例同時也提出喪失選民資格的一些可能性。法例指出,通常來說,喪失資格登記為選民的人士包括下列各類:(a)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被裁斷為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的人士;(b)任何武裝部隊成員。
選民因為精神失常而喪失選民資格,不難理解,但條文對武裝部隊成員的定義卻語焉不詳。按照正常的理解,在香港的武裝部隊成員主要有兩類人,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派駐在香港的解放軍,二是其他國家或地區派駐在香港、守衛駐港總領事館或代表處的軍方人員。這些人並不是香港人,就算長期在香港生活,也沒有權力投票。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香港出現了一股獨立運動,追求香港脫離中華人民共和國,如香港民族黨就是香港第一個公開主張香港獨立的政黨。另一方面,香港去年爆發反修例運動以來,抗爭行動不斷升級,也湧現了大大小小所謂「勇武派」的暴力組織。
在街頭運動中,不時可以看到上述港獨組織和暴力組織成員的影子。他們擺出作戰的姿態,甚至還配戴許多精銳的攻擊性武器。打從一開始,他們的態度就很明確,就是隨時準備動用武力,來達到推翻特區政府管治香港的政治目的。
某程度上而言,這兩大組織的成員提倡建立新國家新政權,並且在發表政治主張外還有所行動,已經屬於叛亂或者革命組織。他們參與暴動,或者管有爆炸品、藏有攻擊性武器等,可以視為是武裝部隊成員。換言之,他們已經喪失了香港選民的資格。
筆者以為,中央政府大可以通過全國人代常委會釋法,取締這一批人的香港選民資格。其直接影響是嚴重打擊港獨氣餒,短時間內不敢再有公開的激進活動;而在同一時間,由於他們被取消了選民資格,也將令非建制派在九月份立法會選舉中至少少了數千至逾萬票,足以影響最後幾個關鍵的直選議席。

文:蘇亞柏

傳媒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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