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決定「放生」了4DQ嗎? 文 : 陳凱文

受新冠疫情影響,港府引用《緊急法》押後立法會選舉一年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上周三作出決定,現屆立法會繼續運作不少於一年,直到第七屆立法會任期開始。為此,部分建制派開始解釋,選舉押後前的四名現屆立法會議員,雖在參選時被選舉主任褫奪參選資格(DQ),但是今次人大決定還是容許他們留任,是要什麼「以觀後效」云云。

不諱言的說,這一說法除了是覺得,部分人是看完人大決定之後自行腦補之外,所謂「以觀後效」一說,更是讓人感到莫名其妙。首先,所謂「以觀後效」一說成立,乃是這四人本來不能留任,但現在則准許他們留任。然而,如果人大決定本身根本沒談及他們准不准許他們留任,又何來「以觀後效」呢?

說到這裡,或許有人會說,人大決定不是已經述明:「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不少於一年」不?其實,現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是一回事,包括早前被DQ的四人在內的全數現屆議員,能否獲准留任,又是另一回事,不准許現屆議員全部留任,不代表現屆立法會因此而不能繼續履行職責,兩者根本沒有必然關係。

換言之,假如人大決定是准許現屆立法會議員全部留任,應該在決定中同時述明,但是決定並沒有這樣做,即是決定把哪些議員可以留任的問題,交予了港府自行決定。假如四人因此而獲准留任,不過是港府或其建制陣營的盟友「放生」的結果,跟中央或人大決定本身無關。

退一步而言,即使假定人大決定現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等於准許現屆議員全數留任,也不代表他們繼續履行職責前,是否須要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事實上,部分媒體報導人大決定時,也強調決定並無言明現屆立法會議員須否重新宣誓。假如必須宣誓的話,根據《基本法》第104條及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監誓人便有權確定對方的宣誓無效,並因此而取消對方的就任資格。

換言之,人大決定本身並沒述明現屆立法會議員能否全數留任,亦沒述明議員繼續履職前須否宣誓,港府作為單一制國家的地方政府,並無剩餘權力,本應尋求人大常委會為此再作說明,而不是自行解釋「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再把自己有意放生四名被DQ的議員,演譯為什麼中央有意「以觀後效」也。

 :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香港投資日報主筆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