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禠奪瀆職區議員資格合情合理 文:朱家健

隨着《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 條例草案》於5月正式刊憲及生效後,區議員被納入宣誓的公職人員內,有法可依,香港特區政府將安排舉行區議員宣誓儀式,違誓者或宣誓無效者,將失去區議會議席;另外,民政事務局局長徐英偉也有權拒絕替個別區議員進行監誓,未能宣誓者同樣不能繼續出任區議員。

在條例草案刊憲前後,已有多名區議員因不同原因辭職,有些政客不但辭去議員職務,更退出所屬原政黨,甚至承諾退出政壇。當然,寃有頭、債有主,有些人自知「身有屎」,或會嗅到不對勁,而希望透過辭職「止蝕」,希望不會被追討過去的薪津。

事實上,過去一年半的本屆區議會任期,區議會成了政治抗爭角力場,發生了一件接一件的荒唐鬧劇,某區議員辱華和拒絕服務選民;某區議會主席涉違反法院臨時禁制令;多名區議員在出席區議會會議時,對官員欠缺應有的尊重;個別區議會僭建沒有法律效力的委員會,並在民政事務總署拒絕借出場地和提供秘書服務,個別區議員強行自稱「出席會議」牴觸「限聚令」;多名區議員組成所謂「十七區特別區議會大會」表決通過反對香港《國家安全法》動議,違反區議會本質和職能;個別區議會曾在去年原定立法會選舉前,參與「民主派35+初選」,涉觸犯香港《國家安全法》顛覆政權罪;個別區議員借出以公帑營運的區議員辦事處作「民主派35+初選」「票站」,濫用公帑資源;更有區議員曾簽署「墨落無悔」抗爭派立場聲明書;更有區議員以鼓吹「港獨」口號「光時」作政綱和作揮春字句;另有前區議員涉捲入選舉開支詐騙而被捕再潛逃。

《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列出了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的主要行為,作規範包括區議員的公職人員之言行操守。正面清單內容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香港《基本法》確立的香港特區憲制秩序;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國家安全;擁護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特區行使主權;及中央根據《香港基本法》對香港特區行使管治權力;擁護「一國兩制」原則的落實,維護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擁護在香港《基本法》的框存下,保持香港特區繁榮穩定的目的;忠於香港特區,維護香港特區的利益。負面清單內容則是不允許作出的違法行為,包括涉違反香港《國家安全法》及《國旗及國徽條例》列明的犯罪行為等;另有區議員在審批區議會活動撥款或聘請助理時,涉私相授受或不避席,行徑令人側目。

個別區議員以為在當選後便能穩袋薪津,濫用公帑,為所欲為,不作為或瀆職,已鑄成大錯。在有法可依下,如果未有有效宣誓即失去區議員資格,即時為區議會這個民生平台「驅瘟神」,撥亂反正,將讓區議會回復應有的秩序。

文 :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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