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司法.捍衛法治 文 : 丁煌

近年來,不少香港市民對香港「法庭判決」存有不少疑問。近三個月來,質疑聲更不絕於耳。例如︰包圍中聯辦並污損國徽的疑犯可保釋,最終審判遙遙無期,而塗污美國駐港領事館,由抓到訴到審僅需三日;黃之鋒涉及參與包圍警總煽惑罪,不僅給予保釋,更任由離境繼續發表煽動性言論;參與非法集會的疑犯可離境往台;四十四名犯「暴動罪」的重罪疑犯可保釋……細心傾聽,你不難感受到那發生內心的憤怒。是的,很多的民眾對香港「司法公正」失去了信心。

​作為750萬香港市民之一,本人完全理解眾多港人對「法院輕判暴徒」所提出的質疑。而作為香港法律從業員,本人更有責任就法院判決向公眾閘明內因,以求理解並換取支持。簡而言之,導致今日「司法亂象」的原因有三。

​其一,「司法認知」(Judicial Notice) 指法庭對「眾所周知」並且「無爭議」的事實予以承認與接受。例如,國際法和已證實的歷史事件等。法庭既可主動對某一事實予以「司法認知」,亦可「應當事人之申請」接受某一事實。獲取「司法認知」後,刑事案件主控方(或香港律政司)便不需要對相關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簡而言之,有了「司法認知」這一基礎法規,便可免除刑事主控官在毫無疑點下舉證(Standard of Proof)之要求。

​但是,在現行香港法例框架下,無論是在歷史事實記載中,還是「成文法」與「普通法」的條文中,都没有對「佔中」、「暴徒」、「黑警」與「逃犯移交修例暴亂」等等,做出無爭議的「事實定論」。因此,面對眾多由「移交逃犯修例暴亂」而衍生刑事案件,香港法庭並沒有將這一突發的社會事件納入判刑的考慮之中。換言之,前述香港法院的判決並沒有慮及「反修例暴亂」之因素。

​法庭,作為裁定事實之場所。在欠缺充份的法律事實讓法官實行「司法認知」的前提下,法庭唯能對「曱甴」、「黑警」、「狂徒」和「香港百年浩劫」等形容詞予以「不接納」的態度。換言之,法庭是不會因為突然期內的社會事件而偏離香港普通法法典。

​其二、普通法制中,「判決先例」對其後案件具法律約束力。「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 指法庭對「相同的問題」作出「同樣的判決」。「遵循先例」非但歷史悠久並已成為普通法判例法之核心。「移交逃犯修例暴亂」衍生刑事案件並無先例可循。

​此外,「遵循先例」與「司法架構」(Judicial Hierarchy)息息相關。「終審庭」和「上訴庭」的判決對所有「下級法庭」處理同類型案件具絕對約束力。換一個角度來說,「下級法庭」若在沒有充份事實基礎下,作出偏離「上級法院」具約束力的判決,將被視為犯下「極重大法理錯誤」。結果,既使是「已定案」亦將會被推翻。也就是說,目前所有的判決結果可以說是制度下的結果,不為法官個人的意志所轉移。這也是「法治」有別於「人治」之所在。

​其三、香港的法官們經過長年累月謹慎的法律實踐,披荊斬棘才能成功晉升為法官。其中,高等級法院的大法官更是百年難得一遇的智者。法官給予案件嫌疑犯保釋,必然已慮及涉案疑犯保釋條件。

​香港法律制度已經過長達百年的理性辯論,而且是港人的驕傲。可以說,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已根深蒂固。再則,香港特區保持其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更是《基本法》所賦予的。當然,普通法並非一成不變 (the Common Law is not Static)。事實上,自1997年7月1日起,香港法院不斷發展符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法理。

​最後,我相信香港人具一定思維能力與成熟度,並有能力共同維護香港法治。法治香港!

文 : 丁煌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
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經民聯太古西幹事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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