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逃犯條例》是議員應有之義 文:朱家健

隨着立法會首讀和二讀《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 (修訂) 條例草案》,草案正式進入立法階段,將於三讀進行辯論和修訂程序。條例有明顯法律漏洞,以致兇殺案疑犯不能引渡到台灣受到審訊,公義不能彰顯,按道理,立法會議員作為代議士,應以身作則配合立法程序,如條例草案條文和內容有值得斟酌的地方,可在合理時間框架和以完滿條例草案的原則下提出,若個別政客本身持惡意甚至乎敵意立場,以自己主觀見解凌駕公眾利益,甚至乎到台灣地區或歐美抹黑修訂,則是不可取的,更是與議員身份背道而馳。

綜合修訂條例草案的內容,重視公眾利益、司法公義和疑犯權利取得平衡,包括移交逃犯須經過四重把關程序,一、先由香港律政司研究請求方的文件,向特首作出建議;二、再由特首啟動程序;三、法庭審訊;四、最終由特首發出命令。由此可見,並不是如個別政客斷章取義扭曲說只由行政長官說了算,也不是跳過法庭程序的「簽命令交人」,這種安排,有既定法律原程和程序可守,若屆時真的萬一沒有跟足流程,則仍可以透過司法覆核申請去暫緩行政決定。更何況,香港特區政府可因應請求方呈交的證據去審視每宗個案,香港特區政府並不是橡皮圖章,可以不啟動處理程序,也有權拒絕移交請求;例如,如疑犯在引渡後有機會被判死刑,香港特區政府可拒絕移交請求;而如移交是因涉被移交人士的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檢控或懲罰而提出的,移交不可被批准。這個機制更是由特首和法院雙重把關,換言之,行政公義和司法公義將同時體現。

行政公義和司法公義都達到,立法公義又豈能缺席?這條例修訂絕對不因在沒有充份理據下,被卡在立法會立法程序。若立法程序膠着,屆時個別國家又對事件一知半解,而選擇性地只引用部分政客偏頗的見解,屆時又不知道胡扯自創「1.5制」還是「半制」了!

洞悉到法律漏洞又不堵塞,正如屋簷漏水又不修補,任由繼續風吹雨打,假若又有其他人有樣學樣,在台灣犯下嚴重罪行又潛逃回香港的案件再次發生,又或在香港犯了滔天大罪卻「着草」到台灣地區逍遙法外,試問阻撓立法的議員又可以置身事外嗎?

「針拮唔到肉唔知痛」,若未能感受兇案受害人遺屬的傷痛,又怎能為民請命?口中甚麼公義和法治均只是空談!要理直氣壯講法治,評公義,對修訂逃犯條例不能迴避,也沒有含糊騎牆的空間。反對逃犯條例修訂便是包庇罪犯的行為,帶頭衝擊依法而治,與公義對着幹。政治理念求同存異,大是大非的法律議題,更不能盲反,若香港沒有規章可守,法治蕩然無存,則禮崩樂壞,反對派政客可不要親手推倒香港賴以為傲的法治高塔。

文 :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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