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方位減少滋擾他人的不法起底行為 文:朱家健

香港特區政府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將「起底」行為刑事化,本周五 (7月16日)刊憲。據瞭解,香港特區政府擬建議引入兩級制的兩項新罪行,包括第一級罪行,在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披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以意圖或罔顧導致,當事人及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最高可判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而第二級罪行,所指的是披露某人的個人資料後,對當事人或其家人造成指明傷害時,即屬犯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在修訂草案刊憲後,將於短期內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及二讀。

此後,修訂法例將清晰界定罪行範圍,並賦予香港個人資料私人專員公署適當執法權力,包括要求侵犯個人資料的電子平台服務(如討論區、社交媒體)提供者執行停止披露通知,要求盡早把涉及侵犯個人資料的「起底」內容移除,或要求停止或限制披露涉及「起底」內容,以保障市民大眾的個人資料私隱安全,以免被滋擾和騷擾。

此前在今年三月,香港公司註冊處已經啟動分階段落實公司登記冊的查冊服務安排,日後只允許律師、會計師等特定人士在每次公司資料查冊服務獲得全套資料,而分階段董事可以選舉性披露通訊地址而非住所/辦公室地址;董事的證件號碼也不會完整地被披露,只有證件號碼的個別位數用作識別。

另外,如個別車牌號碼被公眾人士透過運輸署查冊系統登錄和使用查冊服務,運輸署將透過手機短訊通知該車輛持有人,以減少潛在的犯罪行為或滋擾。此外,選舉事務處對查閱選民登記冊也有新安排包括遮掩登記冊上選民的部分個人資料,以及限制查閱選民登記冊的人士群組。

空穴來風,未必無因,這連串保障市民個人資料的措施,某程度上是因為於個去兩年,不法組織或個人肆意把私隱武器化,不少政府官員、警員、市民和他們的家人的個人資料被搜刮再被在網上披露,對受害人和家人造成生活不便,甚至面對刑事恐嚇和生命危險。

是次修例,香港特區政府已參考了如新加坡、新西蘭和澳洲的其他司法管轄區相關法律,並同時考慮了香港的實際情況以制定切實可行的條文。《修例草案》也在私隱和保障言論自由之間已取得合理平衡,香港特區政府也強調,市民大眾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中所獲得保障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包括言論自由及資訊流通以至合法的新聞活動等皆不會受到影響。

除了官方的政策和措施,受害者也可以透過律師,向涉侵犯私隱的電子平台或個人進行法律行動,包括誹謗訴訟、版權(如涉從受害人的社交媒體盜用原創相片等行為)、向法院申請臨時禁制令等。

把「起底」行為刑事化具阻嚇性,是對私隱甚至個人安全的保護,更是文明社會的保障。

文 :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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