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函引證特首執行中央指令的實踐 文 : 朱家健

中央人民政府向特區政府發出公函,支持港府依法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並要求港府提交取締「香港民族黨」運作過程的報告,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亦強調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香港特區須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中央政府以公函支持特區政府依法禁止「香港民族黨」,表達了對「港獨」等分裂勢力的零容忍,中央政府決心遏止「港獨」,在中國的土地上,任何危及國家安全紅線的組織和行為均應被依法取締,特區政府亦須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出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八(八)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香港基本法規定的事務發出的指令。」同時,《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也列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一封公函,除了「永久封印」「港獨」份子,同時也是中央人民政府與香港特區的關係以及特首的職權。在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事宜上,屬大是大非,中央有話語權亦是理所當然,特首須向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依法禁止「香港民族黨」,正是同時向中央和特區市民負責任的做法。

《香港基本法》第一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香港民族黨」卻硬要爭取「族群獨立」,又堆砌出「建軍」「建國」等荒唐概念,歪理連篇,亦不時到台灣地區及境外「播獨」,無法無天。

特區政府依法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大快人心,也起殺雞儆猴的作用。「港獨」就是違法行為,是法律手段去處理「港獨」違法份子,也體現香港的法治,而一個穩定的經濟環境更有利商界投資,增加就業崗位。

中央人民政府發出的公函有權威和法律意義,象徵國家在香港特區行使的權力,而特區行政長官也有憲制責任去執行該職權,這也是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區的關係所在。公函道出了十三億人口對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的心聲,亦是中央人民政府保障香港同胞免被「港獨」分離份子滋擾的一份承諾,是行政長官執行中央指令的實踐。

「香港民族黨」已風燭殘年,「港獨」小嘍囉作鳥獸散,任何人以「香港民族黨」自居、資助或參與其運作均屬違法。香港有一套文明的遊戲規則,每個人均須遵守,若像「香港民族黨」這些非法組織為所欲為,根本無法可依。「港獨」份子唇亡齒寒,「香港民族黨」被依法取締後,樹倒猢猻散,其他「港獨」亂黨的巢穴將被逐一擊潰,無處可藏。

文 :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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