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選如何觸犯港區國安法? 文 : 陳凱文

53名攬炒派人士因於去年七月舉辦所謂「初選」,藉此實施所謂「35+」和「攬炒十步曲」的計劃,涉嫌觸犯香港《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被警方拘捕。及後,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表示,暫時看不到初選違法原因;立法會議員田北辰則表示,《港區國安法》第22條第3款的其中一項元素,是牽涉要用「非法手段」,但警方未有提及被捕人士所用的「非法手段」是什麼。

誠然,二人提出的質疑,警方並沒解釋,部分評論員都沒有述及。《港區國安法》第22條的第(一)至(五)款,只是列明五項作案動機,但是「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是入罪前提。換句話說,即使非建制派參選的目的,是透過取得過半議席,藉此取得財政預算案的否決權,造成政府停擺,從而逼使特首解散立法會,或者解散立法會後仍然無法通過財政預算案而下台,但上述行動若是全部以合法方式進行的話,他們也不屬違反《港區國安法》。

此一說法,亦是非建制派現時提出的抗辯理由,但是問題關鍵是:他們所舉行的「初選」,真是沒有觸犯任何法例嗎?若在一般情況之下,非建制派舉行「初選」,並不會觸犯任何法例,但是當時香港因為爆發新冠疫情,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已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8條而訂立了《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即俗稱的限聚令。

「初選」舉行之時,限聚令的人數上限為五十人,而所謂「初選」的舉行明顯不屬限聚令的豁免事項。在此情況之下,根據當時多個媒體的拍攝所得,不少所謂的「初選」票站均出現人龍,其人數已經超過五十人,違反限聚令的規定,而「初選」的主辦人及參選者未有立即腰斬「初選」的舉行,任由其他投票者繼續違反限聚令,這便構成以「非法手段」舉行「初選」。

與此同時,當「初選」部分票站之外,已出現有投票者觸犯限聚令的情況,主辦單位及參選人仍然進行拉票宣傳活動,繼續呼籲其他人前往各個「初選」票站外聚集,這便涉嫌觸犯煽動意圖罪。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9(g)條及第10條: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行為,即屬犯罪。

換句話說,若然沒有限聚令,或一發現「初選」出現的人龍已經違反限聚令,便立即腰斬「初選」,或改用網上投票方式舉行,他們便沒算用上「非法手段」,但是他們沒這麼做,還呼籲人們無視限聚令的規定,繼續前往票站投票,而他們舉辦「初選」的最終目標,是取得立法會過半議席和財政預算案否決權,從而造成政府停擺,這便觸犯了《港區國安法》的兩個入罪條件了。

因此,警方若真是打算落案起訴,可能至少要起訴三條罪:一,組織受禁羣組聚集,涉嫌觸犯限聚令第6(1)(b)條;二,慫使他人不守限聚令,涉嫌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9(1)(g)條、第10條,或《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101I條 第(2)(c)款,以此證明他們以非法手段嚴重阻撓特區政府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觸犯《港區國安法》第22(三)條。

文 :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香港投資日報主筆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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