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憲法專業教育的重要性 文:黃頴灝

國家作為社會主義國家,為了實現祖國的統一,在香港實行另外一種生活制度,即資本主義制度。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實施《憲法》,其中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一個國家是一個主權,而一部憲法則是全國的通例也是適用於全國,國家憲法原則上也在香港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產生正是源於國家憲法第三十一條,而基本法也是直接源於《憲法》。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曾比喻:「可以說《憲法》是母法,即是母親。《基本法》就是子法,即是兒子。」她強調《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涉及授權的概念。香港特區法院可對《基本法》關於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但如果香港特區法院審理案件時需要對《基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特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在影響案件的判決前,應由特區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作出解釋。

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人大釋法則是1999年的吳嘉玲案,父親為香港永久居民的吳嘉玲偷渡來香港,父親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終審法院於裁定,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都可以成為香港永久居民,均擁有居港權。港府當時估計,10年內會有約167萬人可從內地大規模移居香港,甚至通過非法途徑偷渡來港,將對本港社會造成沉重壓力,因此時任行政長官董建華向國務院提交報告,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同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列明,港人在香港以外所生子女,依照基本法有關規定須循合法途徑來港,才享有居港權。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而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也列明,而吳嘉玲案正好體現維護香港人口穩定下人大為香港穩定下所作出合憲合情合法的釋法,可是當年釋法後有不少大律師的聲音認為這樣損害了香港的司法獨立。

根據世界經濟論壇《2019年度全球競爭力報告》,香港的司法獨立全亞洲排名第二、全球排名第八,可見釋法後香港仍有國際公認司法獨立,香港需要繼續保持作為國際公認司法獨立的優勢,奈何本地律師培訓長期沒有憲法教育,本港三間大學的法律課程更沒有任何憲法相關課程,大律師是需要了解憲法以便全面落實基本法,以免出現不熟悉憲法下對基本法權力來源的誤解,因此我們智庫是希望香港大學應率先在法律課程加入憲法為必修科,並邀請內地相關的憲法學者來港教授,這樣就能長遠培訓出懂憲法的本地大律師,以免有跟國家憲法不必要的矛盾。

文:黃頴灝

民主思路理事 再出發大聯盟共同發起人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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