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駁有關警察開槍的4大謬論 文:鄭思慶

作為一個射擊會二十多年的持牌人,及在香港少有具備來福槍、轉輪槍、全/半自動手槍及散彈槍教練及靶場安全主任資格的我,試就昨日學生中槍一事,回覆一些無知或故意歪曲事實的評論者。

1. 手槍不該在近距離射擊?錯!

根據槍械設計,手槍就是在短距離作射擊用途的。所有槍械都有設計有效射程,它根據管道長度、子彈設計及火藥而定。一般手槍子彈有可能超過一公里還具破壞力,手槍子彈射出槍口,秒速一般有700至1,400呎左右。 隨着槍管長度、子彈形狀、 口徑、重量及採用的火藥不同,子彈在發射30米後會開始下墜, 故此一般來說,廠家只會說有效射程是數十米。50米以外除非經非常特別訓練 ,手槍會因瞄準目標的準星設計,而不能準確射擊。

英文有Point Blank Range,意指絕近距離射擊。理論上,越近距離越不會因個人技術而偏離目標。簡單來説,不管是槍械設計、訓練過程,從來沒有說不該過近距離射擊的限制(除非射擊物或槍靶為金屬,可反彈引致射擊者受傷)。

2. 應該只打手腳,不應向身體中心射擊?錯!

香港大部分人對槍械射擊的認識是從電視、電影裏得來。 熒幕上喜歡將一些生活上完成不了的幻想,加插在畫面上吸引觀眾,所以每個主角都是神槍手,以一敵百,往往一發中的。但這是編造出來的故事, 完全虛構出來騙人的假象。

實際上,任何一個接觸過槍械,練習過射擊的都知道,要打中一個十厘米闊的目標,沒有數載磨練, 在十米以外基本上是不可能。這只是在靶子是固定的,以及射擊手立定的情況下,才可以有此機會。

若果是一個快速移動目標,而射擊手也是在閃避中, 基本上在三至五米距離, 射擊手也不可能作出瞄射,而只能夠採用一個簡單的射擊法 Natural Pointing(自然瞄準法)。全世界的訓練及比賽,不管是執法者或是奧運參賽者,都是向着靶中央最大的目標射擊 , 除非是特別設計的比賽除外,連奧運的 ISSF精確射擊項目也是如此。

3. 警察應先向天鳴槍警告?錯!

在內地及澳門,警察是有此習慣,可能香港人已分不清自己身在何處吧。在香港警察175年的歷史內(除非以往是根據商船條例,水警有此教導),從來沒有此訓練及要求!

原因非常簡單,因為開槍是該瞄準一目標射擊的 ,向天開槍後, 彈頭下墜時會一樣傷害或破壞人或物。 過往,澳門曾發生過類似事件 ,警察向天鳴槍後,子彈下墜時不幸傷及一個無辜的過路人。

2016年旺角交通警察及最近數宗警察向天鳴槍事件,原則上是違反內部指引的,但基於涉事警察當其時採取了一個當機立斷的決定,這個決定是有瑕疵及有可能傷及無辜人士,但本着同理心及看到即時效果,大家也不可能追究他們。

但這習非勝是的決定,現在卻變成被別有用心的人,借題發揮來攻擊警察。在十月一日的鳴槍事件中,有兩宗事件需要到鳴槍兩發,這充分表明,警察在不希望傷及示威者之下,以違反指引為出發點的同理心,對示威者已發揮不出作用。希望以後那些想衝擊或傷害警察的人,不要再期望警察會為他們的生命違反指引!

4. 警察改為採用真槍實彈鎮暴?錯!

不管是催淚煙彈發射器、胡椒球槍、雷明登散彈槍, 所採用的催淚彈、胡椒球、豆袋、膠彈或海綿彈,都是使用真槍實彈。

海外實例,此等武器彈藥亦可以引致傷亡,只不過所用的彈藥不盡相同,屬低破壞性彈藥。 當期望效果不佳,以及對驅散示威者失去作用時,警察自然需用較高層次的彈藥。短槍只是其中一種已配戴在每位警察身上的標準裝備,事實上,警察還有更厲害的武器,只不過希望永遠不需要被逼使用而已!

文:鄭思慶

退休高級警司、資深射擊專業人士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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