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釋《基本法》 文 : 湯家驊

回歸以來,如何解釋《基本法》一直是「一國兩制」下產生尖銳矛盾的起點。我們最常聽到的爭拗點是特區應以普通法原則解釋《基本法》,而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的解釋往往流於過度政治化和缺乏法理支撐;把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強制施加於特區,不但「違反」「一國兩制」,更「破壞」了特區的法治。究竟這些論點有何切實根據?

首先,我們需留意到英國是沒有一套成文憲法的。英國的憲法是由法例、憲制常規、法庭判決和學者著作四大來源組成,所以從來沒有解釋成文憲法的需要。殖民地時代的香港更沒有任何解釋憲法的經驗,更談不上有對大陸法制度下有關憲法解釋的認知。回歸後的香港有了一套《基本法》,但這憲制性文件卻是出於大陸法制下的國家憲法所制定。如何解讀這份大陸法制下的憲制文件對大家來說也是一種新嘗試。

解釋《基本法》須顧立法目的

另一點要注意的是,香港有不少熟悉公眾法(Public Law)的法律學者和律師,但鑽研成文憲法,特別是大陸法制下的憲法的人卻可說是絕無僅有。因為英國沒有成文憲法,我們的法庭一般會從解釋法律文件的角度探討如何解釋《基本法》。話雖然如此,特區法庭一直不認為單從字面解釋去了解《基本法》是不足夠的。終審庭多次強調解釋《基本法》的主要解讀原則應從《基本法》的目的出發(Purposive Construction),但亦需顧及《基本法》有關條文的上文下理、條文整體的連貫性、立法原意和相關文憲的用意等不同的考慮。一個重要測試是假若從字面得到的解釋會引至一個不合理的結論,或與立法原意或立法目的相違背的話,則不應單從字面含意解讀有關條文。

假若我們回頭看看國家著名憲法學者在這方面的見解,我們會發覺國家的憲法解釋原則與普通法下的憲法解釋原則並無太大差異;例如著名國家憲法學者許崇德教授在《憲法學》一書中指出憲法解釋最少有四大原則:一、符合憲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精神;二、符合制憲的根本目的;三、與憲法的整體內容相協調;及四、與社會實際相適應,並代表社會發展的方向。另一位著名憲法學者蕭蔚雲教授在《憲法》一書中亦提及相近的六大原則:一、符合立法原意;二、符合憲法的基本精神;三、嚴格依法解釋;四、整體與部分相統一;五、歷史解釋;及六、面對現實及考慮將來等原則。另一位近代憲法學者鄒平學教授在《憲法學》一書中亦認同憲法解釋有四大原則:一、民意解釋;二、歷史解釋;三、體系解釋;及四、目的解釋。

中港解釋憲法原則殊途同歸

從這些著名學者的著作中可見,中國在大陸法制度下的憲法解釋之出發點與普通法的解釋原則互相頗為脗合,可說是殊途同歸。完全從一個學術角度來看,我們沒有理由質疑在大陸法制下的憲法解釋是不合理、欠缺法理根據或「違反法治」。當然,任何憲法,包括《基本法》在某程度而言均是一種重要政治文件,而很多解釋上的爭拗皆出於政治立場不同多於法律原則的差異。撇開政治不談,中港兩地的法律學者若能以開放態度多作交流,了解雙方的立場和經驗,不難在憲法解釋上找到較為廣泛的共識。奈何這些學術上的交流在回歸以來甚少機會進行。期望學術界和專業界能在這方面多加努力。

轉載自湯家驊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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