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場所和學校不宜與暴亂扯上關係 文 : 朱家健

最近,某教堂播出有「港獨」意味的歌曲作為禮成詠;有宗教場所和學校向暴徒開放作休息、藏匿、補給和更換衣服,逃避警方追捕;有宗教場所被所屬團體用作打鬥物資的倉庫;甚至成為準備「港獨」文宣物資的工場,這些公然支持違法抗爭的行為,已背離了宗教和教育的原意,此外,宗教場所和學校所在處的土地用途,即使屬私人地方,但只用作宗教、慈善和教育用途,若用作協助違法行為,特區政府在檢視地契和公契用途後,因應土地持有人涉不當使用土地,特區政府應向土地持有人討回土地。此外,任何窩藏罪犯、教唆及協助犯罪行為或犯罪前的準備行為,藏有武器等的行為均屬違法,場地的管有人或涉相關刑事罪行。

學校理應是作育英才的地方,宜遠離政治,更須與違法和「港獨」割席;宗教導人向善,不主張殺戮暴力,更反對違法和損人不利己的行為,宗教也教人寬恕,而獲寬恕者更應洗心革面,但從來不是要包庇護短。

若宗教和教育涉偏離友愛原意,背棄中庸,而所管有的校舍或宗教場所涉明知故法的非法窩藏和包庇罪犯,收容被追捕者,不但玷污了神聖的地方,更已屬違法。

宗教場所和學校不是法外之地,不能對犯罪行為私了,從宗教角度,「罪人」在真正懺悔後,「罪」是可以赦免,但「刑」卻要經審訊後再懲罰的,否則便是傷害了守法者的權利。相信神職人員及學校管理者,也沒有權力去包庇和容忍犯罪行為或犯罪的準備行為在宗教場所和校舍進行,除了押下宗教和教育名義,也是在為虎作倀。

其次,宗教場所或學校管有或租有的地方,並不是全部地方均屬進行宗教儀式或教學行為;即使是私人地方,如有罪案發生,無論是否有人報案,在法律上也允許警方進去調查、維持秩序或追捕疑犯,以保障市民性命財產安全。

如有人或團體違反特區政府批出的土地用途和條件,包括涉及犯罪,或宗教和教育用地違反公益等用途,地政總署可以強行收回土地,而神職人員或校長等人員如涉管理不當,所屬機構也可作合適的處理。

香港是一個多元化的城市,有既定的自由度,崇尚宗教自由和學術自由,但也要符合守法的基本原則,如基本條件也辦不到,倒不如以網上宣道唸經或網上教學吧。筆者尊重宗教和尊敬教育,也認為絕大部分的宗教和教育理念均是正面,弘揚正能量的,正是因為要捍衞道德底線,各界須揪出害群之馬,勿讓平台被政治和違法份子騎劫。

文 :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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