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象

人類説話的能力,相信主要是為了溝通,溝通一定會有對象,是罵、是愛、是命令、是指揮控制……等,都會有目標對象,否則你對空氣説話,別人就會認為你是瘋子。當然現代社會移動電話的先進方便,就讓很多人走在街上對空氣說話了。人類發出聲音當然還有其他目的,如表達情感和發洩情緒等,這些連動物都會的,那就未必有對象,亦未必在其他人面前。所以要向不在面前的對象溝通,以前要用書信,而現在就方便得多,可以用不同形式不同媒體發放。而且在當前資訊科技公開發達的社會上,向公衆發出聲明,不到30秒就會傳遍整個世界。

説起聲明,傳統的就是口頭或書面聲明,無論是那一種,在法律上均有效力,而且發聲明一方也要負上責任,不能隨便說說就算。而且聲明是有對象,除非是一種個人感受的紓發,但若是如此也算不上聲明。最近馬道立法官就因為社會上有很多人批評司法機構而發出聲明。書面上由應該有高尚情操的大法官以聲明形式,去強調香法司法的權威性和獨立性,以平服市民對法官或裁判官判案的不公平、無準則、錯誤運用法律原則……等的不滿。聲明的對象,應該是全港市民、社會大眾,但有人就感覺到馬官聲明的目的,就是要批評的人「收聲」。正如馬官所説「批評要有理有據」,但如果有證有據就不只是批評,而是提出控訴了。批評的目的都是希望有關當局去澄清事實,有錯則改之,無則要正視聽,禁姦邪、改歪風。可惜馬官的聲明,除了振聲威,鎮言論外,看不到半點對大眾批評的回覆,有點令人失望。

對於小市民來說,馬官的聲明,講出了司法系統和檢控、上訴、覆核的機制,亦暴露了機制內的弱點。據馬官的説法,一宗法官或裁判官審定的案件,那方不服,都應該透過上訴機制去提出不服的申請,而不應在社會上謾駡或咒駡法官。當然在香港甚麽都講錢的社會上,沒有本錢請律師上訴,公正就可能被貧窮所埋沒,除了謾駡或咒駡,又可以怎樣!雖然制度內公訴罪行有律政司為社會主持公道,但當律政司內有人為的種種原因,故意或疏忽了上訴行動,公義是否就會石沉大海?有人是否會因法庭錯判,又得不到律政司主持公道而含冤受屈?大法官們明知下級法庭判錯案,因為律政司遲鈍失誤,也會見死不能救?若法庭和律政司同時失職,負責行政的政府又急不及待表態支持,又有誰可以主持公道呢?連立法會議員的批評也被視為干預司法,那還説甚麼三權,這不是司法獨大嗎?上司見下屬犯錯,就算不方便直斥其非,也會事後指搞糾正。原來無人上訴,就算明知有錯,都會讓錯變成對的算過去,這就是香港的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真是死不瞑目!

文 : 陳祖光

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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