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黎智英聘海外律師 揭示香港司法界國安意識薄弱 文:文 武

就法庭批准黎智英聘請英國大律師Tim Owen,作為其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抗辯一事,終審法院昨日(28日)拒絕律政司的上訴許可申請,特首李家超即晚提出,建議人大常委會就《港區國安法》釋法,釐清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這宗事件,最終須由人大常委會釋法解決,反映出香港本地司法界存有國安意識薄弱的問題,須加以注意。

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是涉及國安法的首宗同類案件。而黎智英又被外界普遍認為是整場2019黑暴動亂中的關鍵人物,多次與美國反華政客,以及美國政要會晤,更主動要求美國制裁中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被認為是外國勢力在香港的代理人,具有十分特殊的角色。在黎智英被捕之後,外國勢力曾經多次意圖干涉案件的審訊,有公開的直接干預言行,也有暗中破壞的行為。

此外,中央為香港制定國安法,並生效落實之後,一直有外國勢力不斷抹黑國安法,發動海外輿論,以及利用互聯網的水軍,攻擊國安法。亦有一部分法律界人士,企圖以人權法凌駕於國安法之上,以削弱國安法的落實執行效力。

這次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提出聘請英國大律師Tim Owen,獲得法庭批評,在律政司提出反對而上訴後,又被駁回上訴。其中一個觀點,就是認為人權自由具有國際法的層面,批准卓越的法學家為國安法的法學作出貢獻,符合公眾利益。

英國大律師 Tim Owen
英國大律師 Tim Owen

但是,當司法機構作出這一決定時,卻忽略了聘用海外大律師,有可能讓外國勢力得以借黎智英的這宗案件,將人權法凌駕於國安法之上,扭曲及削弱國安法的效力,猶如為國安法戴上一個人權法的緊箍咒。

而且,涉及國家安全的罪案,批准被告聘請海外大律師,本身就是一種令人感到奇怪的決定,其中涉及重大的利益衝突,這一點即使不具備法律專業知識的普通人,也可以清楚辨析,但司法機構卻沒有留意到這一點,令人疑惑。

在特首就此案中的一些法律問題,依法提請全國人大釋法之後,社會上有些評論認為,部分原因,是律政司對於聘請海外法官的問題,太過掉以輕心,一開始就只在現有法律框架下進行申辯,而沒有從國家安全的角度看待這個問題。以致於到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時,再提出新論點,未能獲法院接納。這種說法雖有一定道理,但卻不能忽略另一個更重要的問題,就是法庭批准黎智英聘請英國大律師,本身就是缺少國家安全敏感性的表現。

律政司司長 林定國
律政司司長 林定國

整件事中,反映出香港的司法界國家安全意識不足的問題。根據《國安法》第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第八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應當切實執行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有關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規定,有效維護國家安全。

因此,不論是政府的行政部門,還是司法機構,都有憲制責任,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在處理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一案的過程中,是否都有做到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呢?批准聘請海外大律師,就令此案有了被外國勢力干預,而有可能妨礙司法審訊、司法公正。對於這一點,社會上早就有許多輿論提出質疑,律政司在上訴時未能提出這一理據,法庭在處理整件事的過程中,似乎也沒有足夠重視這些問題,這反映出司法界維護國安的意識仍不足夠。

特首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有些人認為是「輸打贏要」,也有人認為釋法否定了香港法院對國安案件的審判權,這些觀點也十分錯誤。整件事的要點,在於法庭批准黎智英聘用海外大律師,犯了嚴重錯誤,但司法機構未能自行糾正,特首提請人大釋法,只是履行維護國安的憲制責任,何來「輸打贏要」之說?也不是否定法院對國安案件的審判權。人大釋法,釐清法律意見之後,最終仍將由香港法庭作出公平、公正的審判,法院對國安案件的審判權並沒有受影響。

文:文武

資深傳媒人,曾任企業傳訊高層及在多間報館擔任要職。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