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廣非法賭博網站屬違法 文:朱家健

日前,警方拘捕了多名自稱KOL (即KEY OPINION LEADER 意見領袖) 的女子,她們涉嫌在網上平台和社交媒體推廣非法賭博網站,吸引客人參與外圍賭博,正值世界盃賽事,這班KOL除了推廣境外非法足球博彩,也設網上虛擬賭場,提供啤牌、牌九等賭局,哄騙他人大額落注,個別KOL的衣着性感,語氣撩人也帶有曖昧,上釣者也包括單身年輕男士。要知道,這類非法賭博網站,可謂輸打贏要,賭徒輸了賭本當然血本無歸,但即使贏了,也未必能夠從非法莊家身上收到款項,而且網上非法賭博存在騙局,例如電腦程序設計上的或然率被做手腳,令玩家根本沒有獲勝的機會,又或非法莊家根本知曉所發的每一張啤牌的次序和玩家的牌面,變相單方面打開眼牌,莊家呈必勝之局,又或當賭徒要贏錢之際,網絡突然被中斷,可謂十賭九騙。

警方展開代號「戈壁」及「風盾」的反非法賭博行動,拘20歲女子。(由警方提供)
警方展開代號「戈壁」及「風盾」的反非法賭博行動,拘20歲女子。(由警方提供)

根據《賭博條例》(香港法例第148章)第16B條「推廣或便利收受賭注等」,任何人不得明知而推廣或便利收受賭注或向收受賭注者投注,任何人違反,即屬犯罪 ——(a)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0及監禁2年;或(b)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0及監禁7年。

此外,根據《賭博條例》第7條「收受賭注」,任何人如藉在香港境外收取、商議或結清從香港境內作出的賭注;或由在作出該賭注的時間是在香港境內的人所作出的賭注,而任何人如一次或多次從事收受賭注;或以任何方式認作以生意或業務的形式,招攬、收取、商議或結清賭注, 即屬犯罪,可處刑罰。根據《賭博條例》第8條「向收受賭注者投注」,任何人向收受賭注者投注(不論有關賭注是在香港境內或境外收取),即屬犯罪,可處刑罰。

非法賭博後果
非法賭博後果

除了向本港受規管的機構投注,以及在獲法例豁免的賭博活動之外,即使網頁自稱已取得海外合法註冊資格,在香港仍屬違法,為這類博彩網頁推廣或便利收受賭注、收受賭注和向收受賭注者投注同屬犯罪。

非法外圍賭博集團也走向電子化,不法份子或透過中間人和妙齡女郎在社交媒體、網上討論區和通訊軟件物色潛在賭客,如在WHATSAPP向數千個電話號碼用戶廣泛發出賭博資訊,賭徒再透過手機應用程式參與賭博和下注,同時,賭徒可以透過電子支付方式向「會員帳戶」支付或充值賭本。

KOL氾濫吸引投機份子禍港亂綱,有些自稱KOL常常做小丑自娛、騎劫活動、消費他人和抽水,把指定日子和新聞「打卡化」、「抽水常態化」,成為「全職工作」,「搏點讚」、「搏拍照」,「為做而做」、「為曝光而做」,宣傳「低級趣味」,分化社會,惹人反感;有的則推廣賭博等違法活動,同樣令人蒙羞。

觀賞世界盃賽事是樂趣,但如果過分沉迷足球博彩,欠缺自制能力,只會泥足深陷,成為病態賭徒,影響工作和與家庭關係。推廣和參與非法賭博同屬違法,還是懸崖勒馬吧。

文: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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