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仔與緝暴 都要展現能力 文:吳桐山

我家裡剛剛發生一次搶仔大戰。過去一段時間,我帶同老婆、兒子和外母旅遊,本來和5歲的兒子說好,周一一同回港。但偏偏到了最後關頭,兒子和外母聯手脅迫我和老婆,要求多留兩天,讓我自己先回去。我很生氣,強行抱起孩子就進電梯,當時他鞋子都沒穿,喊着「我鞋還沒穿呢」。我說「不穿了,現在就走!」到了地下停車場,我在車裏抱着孩子,等他冷靜下來,細心聆聽他的想法。最後我說:「如果你真的想跟外婆多玩一兩天,我把你抱回去吧。」最後達致了大家都滿意的結果。

事後,老婆問我:「你為什麼要硬把他抱走,然後又同意他留下?既然你同意他留下,為什麼不直接答應他們算了?」我說:「這不一樣。他們的脅迫手段不能鼓勵,我將他捉走,是要展現我有能力控制局面。其實我內心不反對他多留一兩天,但我反對脅迫。因此我要先告訴你,我有能力控制,我說了算,然後再答應你的訴求。」我補充說:「如果我在樓上就答應他的脅迫,會給予他錯誤的觀念,令他覺得脅迫是有效的手段。所以我要先令你的脅迫失敗,然後再答應你訴求,這個時候他會很感激我。我要明確一件事——權還是在我手。」

當前香港特區政府與暴力示威分子的關係,就好像我和兒子的關係。可惜,特區政府採取的方法與我大不一樣,是無心還是無力?或許都有。

為什麼示威分子越來越暴力,越來越肆無忌憚?深層次原因不談,表面的直接原因,那就是警方無能力壓制暴力。警察本來就是一個政權的暴力機器,以武力手段維護統治,有效還是無效,結論是是客觀的,能遏止就是有效、不能就是無效。因此,警方一直採取的都是「最低武力」,卻不是「有效武力」。

警方的緝暴手法,一直都是採用先驅散、後拘捕的方式,但這種方式明顯缺乏阻嚇力,被拘捕的示威者,也只是暴力示威者的很小比例,大部分的參與者毫無後果。大家見到,警方往往在示威現場用喇叭喊:「警方會使用適當武力將你們驅散。」這是告訴所有人,原來違法的暴力示威、非法集會,後果只是「驅散」,回家睡覺就可以了。雖然,事後警方有拘捕一些參與者,但驅散和拘捕兩件事,時間上分隔開,行為的後果往往很久之後才出現,太不直接。

我們不妨問一個問題:為什麼警方不先拘捕?所謂「一鍋端」。其實警方完全可以先將現場所有人全部拘捕,帶返警署,然後再逐一排查,不排除當中有拉錯良民,證據不足的就在48小時內放人就是了,這是正常操作。先拘捕後排查放人,和先驅散後追捕,兩種方法拉到的人數可能有很大差別,更重要是前者阻嚇力大得多。當市民透過鏡頭看到全部人被一車車帶走,其震撼力與現在的驅散差天共地。

警方緝暴 無心無力

下一個問題來了,是無心?還是無力?還是兩者都有?在一些街道上的示威,也許真的能力有限,除非用大量警力多面包抄,否則示威者能逃走的地方太多。但過去兩個多月,暴力示威者多次集中在一些密閉空間,例如立法會會議廳、例如港鐵車站、列車內,這種情況,如果警察要捉人,完全可以封鎖幾個出口,就甕中捉鱉,一個都跑不掉。但警方都沒有這樣做。

回到文首的教仔的例子,能力的展現,非常重要。特區警方從未展現自己拘捕暴力示威者的能力,每次我們都是見到驅散了事,警方事後的拘捕,是無鏡頭的,只有警方冷冰冰的說明,我看不到。能力要展現出來才算有,否則就算沒有。在所有人心目中,警方就是無能力拘捕暴力示威者,你一日不展現,示威者一日都不會怕。我就留意到,在最近的一兩次堵路鬧事,一些黑衣人的蒙面裝備已經比六七月時隨便,只是簡單戴個口罩就了事,這說明警方無能力捉人的印象已深入民心。

香港亂局暫時還看不到盡頭,因為示威者對社會造成的破壞,與他們付出的代價,仍然是不成比例。所謂「坐下來傾」,首要條件是展現能力,有能力才有得傾。如果特區政府、警方不展現控制局面的能力,永遠不會有人跟你「坐下來傾」,就算傾,其要價之高也是你無法接受的。

文:吳桐山

學研社成員,穿梭港深兩地的資深傳媒人、時事評論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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