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黨在老屈梁美芬 文 : 陳凱文

之前的幾篇文章,都提到全國人大決定建立港區國安法後,所謂的建制陣營,便不時出現一些神級隊友,做出一些趣緻的行為,以及發表一些妙論。可是有些時候,有些建制中人的言論,本身問題不大,只是被某些別有用心的媒體,蓄意用「標題黨」帶風向,最終引來誤會。

以立法會議員梁美芬為例,網媒《香港01》日前便在報道中,宣稱她「促盡早完成23條,不排除藉此移除人大版」。驟眼一看,大家都會以為梁美芬主張港府盡快完成23條立法,藉此要求全國人大把港區國安法從《基本法》附件三中刪去。此篇報道一出,便引來了部分藍絲網友批評。

然而,大家若有細閱內文的話,便會發現梁美芬的主要觀點,是認為中央今次直接出手訂立港區國安法,除了要堵塞香港的國安漏洞,也是在督促特區政府盡快完成就《基本法》第23條自行立法的憲制責任。

與此同時,她又認為港區國安法他日實施後,審訊過程中若是出現爭議,法庭只能請求熟悉內地刑法的專家提供援助,所以港府若能自行完成23條立法,便可成為執法及司法機關的主要依據,毋須動輒就向內地刑法專家求助,令「國安法」完成本地法律適應化。

至於所謂「不排除藉此移除人大版」一說,不過是《香港01》記者套她的話,因為該報在全國人大決定授權人大常委訂立港區國安法後,便提議條文加入所謂的「日落條款」,訂明港府完成23條立法後,便將港區國安法從《基本法》附件三移除。梁美芬所答的「不排除」,只是從法理上而言,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對列於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中央或許願意展開相關討論而已。

當然,梁美芬在那個訪問之中,其言論也不是完全無問題。首先,梁美芬的言論,是從一開始便假定,港區國安法在港實施後,其案件審判權一定是給予香港法院,亦同時假定條文以內地的大陸法形式撰寫,否則她便不會認為「審訊過程若有爭議,只能請求內地刑法專家協助」。

然而,港區國安法的詳細條文尚未正式出台,案件審判權會否下放給香港法院,亦是未知之數。假如中央最終決定,在港另設一個國安法庭,司法人員由內地派遣的話,涉及港區國安法的案件,便不會交由香港法院審理。

如是者,23條立法的作用,便是旨在建立維護國安的雙軌制度,以便香港的執法及司法機關,可以23條所訂立的法律執法和判案。若中央的最終決定是建立雙軌制,港府完成廿三條立法,又怎可成為港區國安法從附件三移除的條件?

不過無論如何也好,所謂「日落條款」的建議,乃是出自《香港01》,梁美芬的原話也不是贊成此一建議。由此我們可以看到,部分媒體故意利用「標題黨」的手法,把人家的說話包裝成支持自己的主張,還真是有點厚顏無恥。

至於所謂「日落條款」的主張,究竟又有什麼古惑之處,則是另外一個問題,本人將另撰一文論之。

 :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香港投資日報主筆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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