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須明令禁止從事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文:文 武

警方國安處在調查「612人道支援基金」案時,發現有律師和大律師涉專業失當,向律師會和大律師公會作出投訴。香港律師會昨日(23日)召開記者會,表示已展開調查,並將秉承公正、中立及客觀的原則處理每宗投訴。

「612人道支援基金」案是涉及違反國安法的案件,案中查出有律師及大律師涉嫌專業失當,律師會及大律師公會除了調查專業失當的行為,也須藉這一案例,明確法律界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612人道支援基金」是在2019年黑暴動亂期間成立的組織,表面上看,是向社會籌募基金,向因參與暴力示威活動,而被拘捕、起訴的人士,提供義務法律支援的組織。但其實,這一組織並沒有完成註冊,亦未有正式銀行帳戶,他們在社會上籌集資金,並不合法。而且,該組織所提供的支援,其實也是另類的鼓動參與非法暴力示威的行為,這些做法是受到爭議的。

事實已證明,「612人道支援基金」的5名信託人已因涉嫌違反《國安法》,被警方拘捕,目前正在司法程序,被捕者中包括大律師。而且,警方在對案件的調查中還發現,有數以十計的律師和大律師,參與其中,更涉嫌違反行業守則,做出專業失當的行為。據聞,有人涉及收授「612人道支援基金」的酬金,但聲稱「義務」協助一些案件的當事人打官司。

這一事件,涉及兩個層面的問題,其一是法律界專業操守的問題,有律師、大律師涉及專業失當的行為,這對香港法律界來說,是一件值得重視的事情,必須嚴肅調查,才能維護好行業的聲譽。

其二,也是更為重要的一點,香港的法律界更須藉此事件明確一個問題,依照《香港國安法》第六條,維護國家主義、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香港國安法》和香港特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法律界應當是維護法治、遵守法律的典範,律師會和大律師公會有責任提醒業界人士,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政府日前刊憲修訂《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的附表二,由7月22日起,除非得到所有社工註冊局委員同意,被裁定干犯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士不能擔任、或不能繼續擔任註冊社工。

法律界是否也應該積極考慮,訂定一些規則條例,禁止律師、大律師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文:文 武

資深傳媒人,曾任企業傳訊高層及在多間報館擔任要職。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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